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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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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合同中的文字陷阱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2/13 17:48:00 |
編者按: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或因為疏忽大意,或因為不熟悉相關專業(yè)知識,落入對方設置的文字陷阱,導致合法權益受損。本報刊發(fā)此主題專版,旨在提醒讀者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要認真審核合同內容,合同用詞一定要準確嚴謹,必要時請專業(yè)人士把關,以免吃虧上當。
誤把訂金當定金雙倍索賠被駁回
今年6月,岳陽市民高某將當地一家房產公司告上法庭,稱今年2月與該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訂購意愿書,并按照房產公司的要求交納了2萬元作為定金,但4個月后房屋開盤時,他訂購的房屋卻被別人買走。高某認為房產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房產公司卻聲稱從來沒有收過定金,當初從高某那里收取的2萬元是訂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細一看,才發(fā)現合同上面寫的是“訂金2萬元”。高某這才醒悟,房產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設下了一個文字陷阱,使他喪失了要求開發(fā)商雙倍返還定金的權利。
法律分析: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實際是一種債的擔保,它發(fā)揮著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訂金”卻不具有法律上的擔保意義,所以高某無權要求房產商雙倍返還定金。
延伸“不可抗力”業(yè)主索賠敗訴
去年3月,河南鄭州市民巴某與鄭州某房產公司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07年6月,但房產公司卻未能按期交房。隨后,巴某起訴至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產公司支付違約金11萬元。
二七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巴某與房產公司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銷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銷售方不承擔責任。房產商因為資金不到位導致未能如期交房,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據此,法院駁回了巴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合同法》規(guī)定,該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zhàn)爭等。但在該案中,房產公司卻將“不可抗力”的定義進行了延伸和擴張,將資金不到位等情形都包括在“不可抗力”的范圍內,這樣的約定顯然是房產公司對自己的免責范圍過于寬松。目前,不少房產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將對市場判斷不準確導致投資失誤、修改設計方案延誤工期、資金不到位、季節(jié)影響、上級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消費者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放棄對物業(yè)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
業(yè)主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
今年3月,永州市民何某幸運地抽到小區(qū)內的一個車位,與物業(yè)公司簽訂了車位租賃協議。協議約定,物業(yè)公司只承擔賠償以外的其他管理責任。何某心想,汽車買有保險,萬一出現汽車失竊、損害等情況,可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于是在協議上簽了字。
3個月后,何某的汽車在小區(qū)車位失竊,他要求物業(yè)公司賠償。但物業(yè)公司以先前簽訂的協議約定可免責為由,拒絕何某的賠償請求。何某隨后向保險公司索賠,不料也遭拒絕。無奈之下,何某只好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汽車失竊后,保險公司未賠償保險金之前,何某已放棄了對物業(yè)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導致保險公司不能向物業(yè)公司代位求償。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需要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法律分析:《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中,何某的車在停車位里被盜,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提供保管服務的物業(yè)公司也有義務賠償。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該物業(yè)公司進行代位求償。但在何某與物業(yè)公司的租賃協議中,約定物業(yè)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等于放棄了對物業(yè)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導致保險公司不能代位求償,而何某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請求也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開具“送書”收據買賣變成贈與
天津一教師損失萬余元
2006年7月21日,天津教師劉某與某出版社簽訂了《文言虛詞解釋》一書的出版合同和圖書銷售協議書,該書每冊定價為12元。2006年12月14日,劉某將1360冊《文言虛詞解釋》送到某中學,該中學當即收下,并開具了收據,上面寫明:“今收到李某送書《文言虛詞解釋》1360冊,每冊定價12元,總價值16320元整,再次表示感謝!贝撕蟛痪,劉某要求該校支付書款,但該校表示收到的1360冊《文言虛詞解釋》是劉某贈與該校的,不需要支付書款。雙方因此產生矛盾,李某向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著《文言虛詞解釋》一書,具有合法的出版權、銷售權,依法應予保護。劉某聲稱將該書送到被告處時,被告口頭承諾給付一定的報酬,但庭審中原告未能提交有關書籍買賣的證據,所以劉某要求學校支付書款的主張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分析: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劉某并未提供欠款票據,以證明他與某學校存在買賣關系,所以法院不能支持劉某要求給付書款的訴訟請求。同時,劉某在交給被告書籍的同時,接收了被告書寫的“今收到李某送書”的收據,這可以證明劉某已將書贈與被告,所以涉案書籍的所有權已不屬于劉某。買賣和贈與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關系,建議大家在進行買賣時,一定要留下清楚明了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債主姓名寫錯一字7萬元借款打了水漂
廣東惠州市民徐鑫做夢也沒有想到,由于當初疏忽大意,沒能發(fā)現借款人將他的姓名寫錯了一個字,竟使他借出去的7萬元錢打了水漂。
2005年8月16日,李某向徐鑫借款7萬元,徐鑫爽快地答應了。當天借錢時,李某執(zhí)筆立下一紙借據,寫明“今借徐欣現金七萬元,年息按千分之八計,借款時間一年半,借款人李群”。徐鑫沒認真查看借據,只是掃了一眼便將它裝進了口袋。今年6月,徐鑫要買房子,便向李某索要欠款,不料李某竟矢口否認借錢一事。徐鑫氣憤地拿出當年的借據,結果發(fā)現李某竟把他的名字寫成了“徐欣”。無奈之下,徐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惠州市法院受理徐鑫的起訴后,辦案法官通過公安機關戶籍部門對原告徐鑫的身份進行了調查,查明徐鑫沒有使用過“徐欣”這個別名。法庭審查認為,原告并非借據上所稱債權人,且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向其借款,加之被告否認與原告相識和借款的事實,因此原告主體不符合起訴條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借款合同(借據)要具備以下幾個要素:時間、地點、債權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的幣種和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需認真審核上述內容,查閱是否與實際情況有出入,以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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