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然人可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h法院判決龔偉等賠償案
裁判要旨
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限定于自然人,非自然人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情
2007年4月7日,龔偉、李春民、陳建芳、郭貴榮四人在河南省?h縣城范圍內散發(fā)傳單。傳單內容為:“?h攝影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提醒消費者,‘情人島婚紗影樓’違規(guī)經營,暗地里仍然變著法兒地去欺騙不明真相的群眾等!眰鲉温淇睿嚎?h攝影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h婚紗攝影協(xié)會,但該傳單未加蓋印章。李樹成是情人島婚紗影樓業(yè)主,發(fā)現(xiàn)該傳單后,向?h公安局城鎮(zhèn)派出所報案,龔偉、李春民、陳建芳、郭貴榮四人向該派出所承認散發(fā)傳單的事實,但稱是?h婚紗攝影協(xié)會集體研究決定的。2007年4月11日,龔偉、李春民、陳建芳、郭貴榮又在?h新鎮(zhèn)散發(fā)同樣內容的傳單。李樹成發(fā)現(xiàn)后予以制止,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李春民向?h公安局新鎮(zhèn)派出所報警,新鎮(zhèn)派出所建議雙方到法院解決。李樹成將龔偉、李春民、陳建芳、郭貴榮訴至河南省?h人民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等。
另查明,2007年4月,正值經營旺季,情人島婚紗影樓的月收入比上月減少3萬余元。
■裁判
河南省?h人民法院認為,四被告組織人員散發(fā)傳單,傳單中有對原告李樹成經營的情人島婚紗影樓的誹謗用語,侵害了原告經營的情人島婚紗影樓的名譽權,四被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在縣級媒體消除影響,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由于四被告的侵權行為,使原告的影樓在經營旺季,收入明顯減少,故四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酌情以1.2萬元為宜。因四被告系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只有自然人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因四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經營的情人島婚紗影樓的名譽權,作為影樓,不是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原告只是作為該影樓的業(yè)主提起訴訟,故原告該項訴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龔偉、李春民、陳建芳、郭貴榮應停止侵害,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h電視臺第一套節(jié)目8時至22時的時段內,發(fā)布致歉聲明,向原告李樹成經營的?h黎陽鎮(zhèn)情人島婚紗影樓賠禮道歉,為其消除影響。致歉聲明發(fā)布一周,每日一次(內容須經本院審核),費用由四被告負擔;二、被告龔偉、李春民、陳建芳、郭貴榮應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李樹成經濟損失1.2萬元,四被告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李樹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見,法律明確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主體范圍限定為自然人。具體到本案,原告是個體工商戶,有觀點認為,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理由是:民法通則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痹诿穹ㄍ▌t中,關于個體工商戶也是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規(guī)定的,所以對于個體工商戶應當適用自然人的法律保護。原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應當酌情予以支持。
筆者認為,精神損害屬于非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的表現(xiàn)形態(tài)有兩個方面:一是以生理、心理的可感受性為基礎的具體形態(tài)的精神損害,包括積極意義上的精神損害即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包括消極意義上的精神損害即自然人的知覺喪失與心神喪失,如因身體遭受侵害成為植物人、腦癱病人,因精神遭受刺激,成為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二是不以生理、心理的可感受性為前提的抽象形態(tài)的精神損害,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貶損等,即抽象意義的精神利益損害。但從損害賠償的價值理念出發(fā),對非財產上損害的金錢賠償,也就是精神損害賠償,限于第一方面,也就是自然人的精神損害。因為抽象意義的精神利益損害,在損害賠償的利益衡量范圍內,不具有斟酌價值,故不能以金錢賠償作為救濟。但受害人就其非財產上損害,有權向侵權人主張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本案案號:(2008)浚民初字第412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浚縣人民法院 桑文宇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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