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網歡迎您訪問!法律顧問網力圖打造最專業(yè)的律師在線咨詢網站.涉外法律顧問\知識產權法律顧問\商務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委托電話: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電話:13932197810 網站客服:點擊這里聯系客服   法律文書 | 在線咨詢 | 聯系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關鍵字:

律師咨詢電話13930139603

首 頁 | 法治新聞 | 民法顧問 | 刑法顧問 | 普法常識 | 法律援助 | 社團顧問 | 商法顧問 | 律師動態(tài) | 公益訟訴 | 執(zhí)行顧問 | 經典案例 | 法律法規(guī)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稅收籌劃

公司事務

土地房產

建筑工程

合同糾紛

債權債務


勞動爭議


醫(yī)療糾紛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顧問 國際貿易 | 銀行保險 | 證券期貨 | 公司法律 | 司法鑒定 | 合同糾紛 | 網絡法律 | 經濟犯罪 | 知識產權 | 債權債務 | 房地產  
專利權  
侵權損害賠償疑難問題研究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1/5 20:29:00

一、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概念

    從中文字面意義上看,侵權意味著侵害權利,依通常解釋,還包括侵害法益。通說認為,權利包括相對權和絕對權,債權屬于相對權,因此違約行為也可說是侵害債權的行為,但侵權行為不包括違約行為,僅指不負有使權利人權利實現的特定義務的人侵害權利或法益。同時,在社會生活中,由于權利沖突的客觀存在,一些法律許可的合法行為也會使他人的權利或法益受到侵害,例如,知識產權的合理使用。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構成侵權,不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這也就是說,侵權行為只能是不法行為。郭明瑞曾經依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提出,侵權行為可以定義為:不履行債務以外的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損害的,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1)。代法上,侵權行為應是指不履行債務以外的侵害他人人身、財產的不法行為。由此可說,侵權行為的基本特征在于:第一,它是一種事實行為而不屬于民事行為;第二,它是一種非特定義務人侵害他人權利或法益的行為;第三,它是一種不法行為,為法律所許可的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

    民事責任也是一個多含義的概念,既涉及責任與義務、債務的關系,也涉及侵權行為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就前一種關系來說,盡管習慣上有時將夫妻、父母、子女之間的扶養(yǎng)、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的義務也稱為扶養(yǎng)責任,但法律上使用的民事責任是不包括這種含義的。從《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看,民事責任有兩種含義。第一種含義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則》第34條第2款中規(guī)定的"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等等。

    這里的民事責任既包括積極意義上的責任含義,也包括消極意義上的責任含義。第二種含義是指民事主體對不法行為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民法通則》第106條中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顯然僅指民事責任的后一種含義。關于侵權的責任與債務不履行的責任,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種立法例是民事責任僅指侵權的責任,如法國;另一種立法例是民事責任既包括侵權的責任又包括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如德國等。《民法通則》是采取第二種立法例的。債務不履行是違反了約定的特定義務,而侵權則是違反了法定而非約定的義務。因此,民事責任應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它以民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義務。

    在傳統民法上,侵權行為產生侵權之債,但債務不履行責任中的債務是不包括基于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的,因侵權行為產生的債為法定之債,債務不履行責任僅指約定債務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又稱為違約之債。鄭玉波先生指出,"侵權行為無論其為一般的,抑為特殊的,一經成立,即發(fā)生損害賠償之效力。史尚寬先生認為,"侵權行為之效力,為損害賠償債權之發(fā)生,無論在一般侵權行為或特殊侵權行為,皆明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侵權的民事責任也就往往限定在損害賠償責任上。

    對于侵權行為或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學者往往僅限于以發(fā)生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的要件來闡述。例如,就一般侵權行為而言,學者通常認為其構成要件包括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的違法性、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過錯,而對于特殊侵權行為也只是從"自己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的例外的角度上來闡述應由何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從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上看,各種不同的責任方式的侵權行為或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不同的。如果就侵權責任的共同構成要件上看,只有權益受侵害和行為的不法性及二者間的因果關系三要件。因此,侵權行為的定義應為:侵權行為是指違約行為以外的侵害他人權利或法益的不法行為;侵權責任為侵權行為引發(fā)的民事責任。

    二、因果關系的認定

    對于侵權民事責任因果關系的分析和認定,應當分兩個步驟進行:

    首先,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或者依法由責任人承擔責任的事件或行為是否在事實上屬于損害事實發(fā)生的原因,即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其次,確定事實上屬于損害事實發(fā)生原因的行為或事件在法律上是否能夠成為責任人對損害事實承擔責任的原因,即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1、事實因果關系的確認

    確認某一行為是不是某一損害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幾種規(guī)則予以確定。第一種是必要條件規(guī)則,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沒有"。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fā)生。行為或事件是損害發(fā)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fā)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第二種規(guī)則是實質要素規(guī)則,即某種行為或事件雖然不是損害發(fā)生的必要條件,但卻是足以引起損害發(fā)生的充分條件,就構成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該認定規(guī)則不是對必要條件規(guī)則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對它的補充,彌補了必要規(guī)則的不足。第三種是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guī)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guī)定了特殊的認定規(guī)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該規(guī)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經常列舉的例子,甲乙都有從樓上往下扔啤酒瓶的行為,其中的一個啤酒瓶造成了丙的傷害,但不能區(qū)分是哪一個啤酒瓶造成的,則認定甲乙均承擔責任,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同危險行為。在該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認定的過程中,我們采取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同樣的,筆者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該條認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也經常對因果關系進行推定。有一案例:某小學三年級學生在學校期間被發(fā)現跌倒在樓梯井底部,沒有證據證明該學生是如何受傷的。經鑒定,結論是該學生高空墜落的可能性較大,則法院推定該學生系從樓梯井上部墜落,遂認定了學校未盡安全義務的不作為與損害事實的發(fā)生具有因果關系,判決其承擔了一定的責任。 這也是適用因果關系推定的結果。

    2、法律因果關系的確認

    在有證據證明行為是損害事實發(fā)生事實上的原因時,要確定責任主體是否承擔民事責任,還要確認該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成為損害事實的原因。對于行為能否成為損害事實法律上的原因,進而責任主體是否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責任人應當對行為或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承擔責任,否則不應當承擔責任,即直接結果說。該觀點否認原因和結果關系中存在中介的因素,排除了非直接后果責任承擔的可能。而在實際的生活中,由于行為造成的非直接后果是大量存在的。比如,甲追打乙,乙倉皇奔走中被丙的汽車撞上。如果用直接結果說的理論,甲對乙的損害不承擔責任,這種認定明顯不合理,也不公正。第二觀點認為原因與結果之間應當是一種必然的聯系,只有行為或事件必然地造成損害事實的發(fā)生,責任人才承擔民事責任,稱之為必然因果關系說。同樣地,該觀點排除了偶然因果關系的適用,凡因偶然性的因素引起的損害不承擔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觀點也存在相當的不足。甲與乙系老戰(zhàn)友,久別重逢。甲喜悅之余擂了乙一拳,恰好引發(fā)了乙的心臟病導致乙死亡,甲擂乙的行為不必然導致某乙的死亡,但恰恰就是這一拳引發(fā)了某乙的心臟病并導致乙死亡(我們通常稱甲的這種行為是損害發(fā)生的誘因)。按照必然因果關系理論排除了甲的責任承擔明顯不恰當,這種觀點應當擯棄。應當來說,直接因果關系與必然因果關系的理論都比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又比較絕對和機械,不能變通解決實際中的一些特殊情況。還有一種可預見說的觀點,該觀點認為行為人對成為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是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是他在行為之前所能夠預見的,對超出其預見范圍的損害結果不承擔責任。至于說可預見的確定標準,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這種觀點帶有一定的主觀性。比較傳統的學說理論是相當因果關系說。這種學說認為,造成損害的所有條件都具有同等價值,因而都是法律上的原因。一切被確認為事實上原因的行為或者事件都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這種學說比較客觀和簡易,我國的法律基本上采用了這樣的觀點。雖然這樣的理論有無限擴大歸責范圍的侵向,但這種不足在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通過責任構成的過錯要件加以了彌補,不會造成責任的無限擴大。我國侵權民事責任構成中過錯要素的確定就限定了責任的范圍并非是無限擴大,而僅限于與過錯有關。根據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除了公平責任外(這種公平責任適用的范圍非常地有限),無論是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還是過錯推定,都強調了主體的主觀意志。就因果關系的認定來說,相對因果關系說比較的客觀和容易操作,克服了直接因果關系說與必然因果關系說絕對與機械的不足,彌補了可預見說的主觀臆斷性,有一定的實用性與合理性。(2)

    三、司法實踐中幾個典型損害賠償案例的判決結果與分析

    (一)一女命喪豪宅物業(yè)管理擔責賠償17萬元

    1、案情簡述:2002年4月,28歲的鄭麗珊購買了東海花園福祿居某號房,同年5月入住,戴德梁行房地產顧問(深圳)有限公司東;▓@物業(yè)管理處(以下簡稱東;▓@管理處)交給鄭麗珊一份《深圳東;▓@管業(yè)處住宅裝修管理規(guī)定》,其中對裝修施工人員管理的內容主要有:在向管理處申請手續(xù)時,業(yè)主和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應備齊裝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和1寸照片2張(辦理出入證用);裝修人員進入小區(qū)必須佩帶《裝修出入證》,管理處有最終決定權批準進入與否。 2003年7月21日上午9時許,原裝修工鐘先輝攜帶裝了鐵錘、卷尺的塑膠袋和幾斤舊報紙,走到東;▓@福祿居11棟地下車庫入口處,對保安員謊稱送報紙到5樓搞裝修,并出示了一張過期的《出入證》。保安員沒有看清楚《出入證》,也沒有要求鐘先輝登記,即同意其進入車庫。鐘先輝走到9樓,按了9E房的門鈴,對保姆李遠秋稱是來搞維修的。進屋后,鐘先輝即將保姆殺害,在屋內找到1千多元現金和6部手機。 大約過了半個小時,鄭麗珊在門外按門鈴。鐘先輝開門后謊稱"保姆沒聽見門鈴,我來檢修一下空調。"將鄭麗珊騙進房內,脅迫鄭給他一筆錢。鄭打開保險柜,鐘拿走保險柜內的10多萬元后,將鄭殺害,攜帶搶得的財物逃離了東海花園。(3)

    2、訴訟:同年7月,受害人鄭麗珊之母、50歲的錢女士將東海房地產公司、戴德梁行房地產顧問(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戴德梁行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東;▓@管理處、兇手鐘先輝一起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其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97萬余元,以及因侵權行為導致的近3年的可預期收入損失500萬元。

    3、判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鐘先輝賠償錢女士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59.3萬余元。東;▓@物業(yè)管理處對鐘先輝應承擔的賠償額的30%即17.7萬余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戴德梁行公司對東;▓@物業(yè)管理處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駁回錢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4、分析:鐘先輝侵害了鄭麗珊的生命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一點毋庸置疑。小區(qū)物業(yè)管理公司未以適當的方式核實鐘的身份是否真實,即同意其進入住宅樓內,系屬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故東海花園管理處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鄭麗珊被殺這一后果的發(fā)生之間,存在有相當因果關系(屬于上文所說的相當因果關系說)。

    (二)遭工傷受害者巨額索賠 法院判決不支持雙重賠償

    1、案情:原告王啟炳是原龍巖市龍化集團公司員工,2001年11月12日19時在上班檢修設備過程中,被煤渣燙傷,于當晚20時送往被告醫(yī)院燒傷科治療。當時原告自己步入病房,醫(yī)院診斷其"全身多處熱煤渣燙傷,34%"。第二天,原告出現呼吸困難等癥狀,被告下達病危通知單,診斷原告系"呼吸道吸入性損傷"。下午3時許,被告醫(yī)生對原告行氣管切開術。術后患者一直處于朦朧狀態(tài)。2002年2月,原告以"缺氧性腦病"轉入康復科治療。5月底入住龍巖人民醫(yī)院治療至今尚未蘇醒,已成植物人。(4)

    2、訴訟:原告家屬認為被告在為原告診療過程中違反醫(yī)療常規(guī),向有關部門申請醫(yī)療技術鑒定,經省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認為龍巖市第一醫(yī)院在對王啟炳的診療活動中,因延誤氣管切開時機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已構成一級乙等醫(yī)療事故,醫(yī)方承擔主要責任。據此,原告家屬將第一醫(yī)院告上法庭,提出了469萬元的高額賠償要求。被告龍巖市第一醫(yī)院不服鑒定。訴訟中,申請中華醫(yī)學會對王啟炳病案重新鑒定。經省高級法院商請,中華醫(yī)學會接受龍巖市中級法院委托,在組織專家聽證后,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了維持福建省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的鑒定。為此,原告家屬以第一醫(yī)院申請鑒定增加費用為由將其索賠額增至476萬。

    3、判決:判決被告龍巖市第一醫(yī)院賠償原告6萬余元。

    4、分析:本案屬于多因一果的侵權類型,不是完全因第三者的過錯而致原告受損,原龍化集團公司也不能免責,若無其廠生產安全事故致王工傷的前因,也不會發(fā)生被龍巖市第一醫(yī)院致其一級傷殘的后果。原告遭受工傷與被醫(yī)致殘成植物人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系,雙方均負有賠償責任。本案存在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競合,即原告存在兩個請求權。原龍化集團公司的生產安全事故致原告工傷,龍巖市第一醫(yī)院的醫(yī)療事故又致其成植物人,原龍化集團公司與被告龍巖市第一醫(yī)院都具備了過失責任的要件,兩種責任同時成立。原告既可以要求廠方給予工傷賠償,又可以要求龍巖市第一醫(yī)院給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同一損害有兩種賠償或補償來源,工傷保險與民事賠償之間如何適用法律?當事人可以同時主張工傷保險金給付和侵權賠償,但其最終所得賠償或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上所受損害,遭受損害的雇員可以在受領工傷保險給付后,再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應當扣除已經領取的工傷保險補償。一方面可以避免受害人獲取雙方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證受害人獲得最大利益。原告王啟炳發(fā)生工傷是在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頒發(fā)之前,在此之前適用的我國勞動部《企業(yè)職工保險試行辦法》等有關工傷保險規(guī)章制度均明確規(guī)定,我國不實行雙重賠償。

    (三)五年官司未了人先去

    1、案情:自1982年以來,農機局在生活區(qū)院內坪場上進行農機車的培訓、維修、年檢及噴漆作業(yè),客觀上對劉德勝及其附近居民的生活環(huán)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損害。劉德勝認為自己患淋巴癌是農機局噴漆所致。

    2、訴訟:

    為了證明自己患淋巴癌是農機局噴漆所致,吉首市郵政局退休干部劉德勝五年前將吉首市農機局告上法庭。在長達5年的訴訟中,不堪病痛折磨的

    劉德勝在2006年11月病故。其妻子鄭宏珠及女兒替劉德勝繼續(xù)打官司,并在今年2月1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時審理時,提出了近七十八萬元的賠償要求。(5)

    3、判決:判決農機局應立即停止培訓、維修、年檢及噴漆作業(yè)。但是,對于劉德勝致癌的問題,吉首市法院的判決則認為,雖然噴漆氣體中含有有害物質"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存在著多種可能性,因此,對劉德勝要求農機局賠償其醫(yī)療費及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吉首市法院不予支持。雖然原告上訴、檢察院抗訴、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但劉德勝仍然敗訴。

    4、分析:農機局在生活區(qū)內噴漆作業(yè),對劉德勝等附近居民的生活環(huán)境造成了不良影響,但劉德勝主張患上癌病是農機局噴漆行為所致,由于目前無法準確界定各種癌病的起因,在此情況下,如果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以市農機局舉證不能為由推定本案所涉市農機局污染行為與劉德勝癌病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缺乏事實依據。雖然本案的判決結果不劉德勝及其家人滿意,但法律不能因為同情弱者,就認定農機局的污染行為與劉的受損害結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從而判決農機局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1)參見 郭明瑞  《法學雜志》2006、6《關于侵權責任的幾個問題》

(2)參見 秦昌東  《好律師網》2006、2、20 《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因果關系》

(3)參見 甘雪明 張敏  《南方時報》2004、12、23

(4)參見 郭宏鵬 陳立烽 商建平  《法治動態(tài)》2004、10、20

(5)參見 佚名  《法治焦點》2007、11、13.

    

    (作者: 劉開淼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上一篇:如何界定酒后駕車與醉酒駕車
下一篇: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一套房屋買賣引來3場官司
在線咨詢

姓 名 * 電 話
類 別 郵 箱
內 容 *

聯系我們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號: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點擊排行      
· 視頻驚曝“摸奶門”職高女生在教室...
· Fields of Intell...
· 醫(yī)療糾紛發(fā)生后,向哪個法院起訴?...
· 公有領域素材再創(chuàng)造是否受著作權保...
· 保外就醫(yī)的條件和程序
· 石家莊刑事律師:公安機關辦理刑事...
· 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制造與銷售行為辨...
· 大同渾源縣城建局長大肆貪污腐敗 ...
· iphone手機外觀設計糾紛案開...
· 用偉人頭像宣傳,有沒有侵犯肖像權...
· 法律顧問網專利律師簡介
· 律師在線答疑:聚眾斗毆致參加人重...
· 河北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訴訟詳解
· 重慶因車禍引發(fā)群體事件 4輛警車...
·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
· [工傷賠償]沒有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 河北石家莊商標律師:“卡地亞”通...
·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Contra...
· 非新產品方法專利侵權訴訟原告舉證...
·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與損害賠償方略
· 給情人打欠條,分手后遭索債——2...
· 石家莊知識產權律師咨詢:對百度進...
律師團隊     更多>>
法律顧問網.涉外

法律顧問網.涉外
13930139603
趙麗娜律師

趙麗娜律師
13930139603
趙光律師15605513311--法律顧問網.涉外特邀環(huán)資能法律專家、碳交易師

趙光律師15605513311--法律顧問網.涉外特邀環(huán)資能法律專家、碳交易師
法律專家:楊學臣18686843658

法律專家:楊學臣18686843658
湖南長沙單曉嵐律師

湖南長沙單曉嵐律師
13975888466
醫(yī)學專家頡彥華博士

醫(yī)學專家頡彥華博士
精英律師團隊






法律網站 政府網站 合作網站 友情鏈接  
關于我們 | 聯系我們 | 法律聲明 | 收費標準
Copyright 2010-2011 m.jeanmcdaniel.com 版權所有 法律顧問網 - 中國第一法律門戶網站 未經授權請勿轉載
電話: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郵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備08100415號-2
點擊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詢
點擊這里和QQ聊天 網站客服
留言咨詢
聯系我們
律師熱線: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師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