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離婚前,與前夫姚某達成協(xié)議,約定姚某外欠的所有債務由其自身償還。誰料一年半后,周某卻因前夫欠債被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借貸糾紛案,判決周某與其前夫對原告的借款,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被告周某、姚某原系夫妻。2006年,被告姚某因家庭急需用錢,分兩次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40000元。借款到期后,姚某卻未還款。2007年12月兩被告協(xié)議離婚時,明確約定姚某在外所欠的所有債務全部歸其本人承擔,周某一概不負責。后因被告姚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2008年7月10日,王某向兩人討債不得,遂一紙訴狀將兩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周某、姚某共同償還40000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生活,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負共同償還責任。兩被告在離婚協(xié)議中雖約定債務由被告姚某承擔,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在兩被告之間產(chǎn)生效力,被告周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給付義務,可另行向被告姚某追償。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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