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誰愿給補償多,誰拿房子;二審法院:誰當年出資多,誰拿房子 2008.08.12 稿件來源:上海法治報□法治報記者 劉海
一對在大學期間就墜入愛河的戀人,畢業(yè)之后合資買了一套房屋,怎料,花無百日紅,人無千日好,同居3年之后,兩個人勞燕分飛,一拍兩散。不過,感情之事容易了結,但這套房屋如何分割可愁煞了兩個年輕人。 官司打到法院后,一審法院認為,誰愿意支付對方的房屋折價款多,就把房屋產(chǎn)權判給誰。愿意多出錢的女方由此獲得了產(chǎn)權。男方不服,提起上訴。近日,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改判,當年買房子的時候誰出的錢多就把房屋產(chǎn)權判給誰,男方勝訴。
事件:戀人分手容易分割房產(chǎn)難 顧先生和譚小姐在讀大學時就談起了戀愛,2001年初起,譚小姐開始住在顧先生的家中,和顧先生的父母住在了一起。次年,譚小姐決意搬到外面居住,并提出買房的打算。據(jù)譚小姐在一審時訴稱,2003年春節(jié),她的父母曾當著顧先生的面給了譚10萬元,作為譚小姐買房的資助。 2003年,由顧先生和譚小姐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價格為32.5萬元的房屋。據(jù)譚小姐稱,因當時顧先生的工齡比她多一年,公積金的基數(shù)比她多,因此以顧先生的名義進行公積金和商業(yè)貸款,她出資買了家電、家具,并裝修了房屋。 同年6月,該房屋的產(chǎn)權登記人為顧先生和譚小姐。兩個月后,譚小姐的戶口遷入上述房屋。據(jù)譚小姐所述,同居期間,由于顧先生的收入要還房屋貸款,因此共同生活期間的開支均由譚小姐支出。2005年底,兩人共同籌資將剩余貸款還清。 2006年5月,兩人分道揚鑣,各奔東西。不過,分手容易分財產(chǎn)難,這套房屋如何分割呢? 兩人協(xié)商不成,譚小姐訴至法院,表示如房屋判歸自己所有,則愿支付顧先生房屋補償費41.5萬元;如判歸顧先生所有,顧應支付自己房屋補償費35.5萬元。 在法庭上,顧先生說,這套房屋的首付款分兩次支付,第一次為3.3萬元,譚小姐僅出資1萬元,第二次支付6萬余元,全部由他支付,貸款也全部由他歸還。兩人同居期間的家具、家電裝修等并非譚小姐出資。顧先生要求房屋判歸他所有,他愿意給付譚小姐房屋補償費8萬元。
判決:按出資比例決定產(chǎn)權歸屬 一審法院認為:顧先生無證據(jù)證明房屋首付款均由其支付,因此法院認定房屋的首付款為顧先生和譚小姐共同支付。房屋還貸雖以顧先生名義進行,但兩人在同居期間收入相當,提前還貸款應當是兩人的共同存款,應認定共同歸還了房屋貸款。由于譚小姐愿意支付的房屋折價款為41.5萬元,遠高于顧先生愿意給付譚小姐的房屋折價款8萬元,因此房屋歸譚小姐所有,更能體現(xiàn)公平、等價有償?shù)脑瓌t,一審判決:涉案房屋產(chǎn)權歸譚小姐所有,譚應給付顧先生房屋折價款41.5萬元。 一審判決后,顧先生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系爭房屋分割標準,應按照本案的實際情況及雙方出資的比例予以分割。在本案的一、二審審理中,從顧先生與譚小姐提供的購買房屋以及還貸的憑證證明,顧先生出資的房款多于譚小姐,應由顧先生取得系爭房屋的所有權,顧先生按照譚小姐所享有的房屋份額支付譚小姐相應的折價款。 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顧先生所有,顧先生應給付譚小姐房屋折價款2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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