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jù)《合同法》第44條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據(jù)此,股 權轉讓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在沒有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辦理登記手續(xù)才能生效的情況下,他們的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就發(fā)生了法律效力。所以,股東之間,股東與非股東之間進行股權轉讓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雖然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應當申請變更登記,但從該條規(guī)定內容的分析,不能得出股權變動以工商變更登記為準的推論,“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中可見變更登記 是以“股東變動”為條件的,而股東變動顯然是以股權發(fā)生轉移為基礎的,沒有股權的股東并不存在,沒有按期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只是被責令限期辦理或被處以行政罰款,但并不能夠否認新股東(受讓人)享有的股權。股東變更登記其實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司進行的一種工商行政管理行為,它本身只具有確認股權 轉讓的功能,而不決定股權轉讓是否有效。
3、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一步證明股權轉讓的效力取決于是否進行過工商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 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綜上所述,工商變更登記與否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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