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從今年1月1日施行以來,上海首例辭職女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一案勝訴。近日,上海市南匯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上海某婚慶公司支付黃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資561.10元。
2006年1月,黃女士進入上海某婚慶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黃女士擔任公司倉庫管理員。其中,2007年度約定月工資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約定月工資為1000元。今年6月3日,黃女士向公司提出辭職,理由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規(guī)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期間,黃女士就有關個人權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8年8月,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其中對黃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資688.5元請求未予支持。黃女士不服仲裁裁決,向南匯區(qū)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庭上,黃女士認為,因公司未按相關條例安排其年休假,現(xiàn)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公司方針對黃女士提出的要求其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資的訴求,公司方稱,2008年,黃女士在公司未做滿整年,不應該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黃女士年休假工資,要求法院駁回黃女士的這一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黃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滿1年未滿10年,2008年其年休假應為5天。黃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據(jù)工作時間折算,黃女士2008年應休未休年休假為2.26天,F(xiàn)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已安排過黃女士年休假,因此,作為公司方應支付黃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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