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電子商務是指利用數據電文進行的商業(yè)活動。近年來,電子商務的快速發(fā)展,越來越多的交易在網上的進行,使得電子合同之一基礎與核心在商業(yè)上廣泛應用。
電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稱電子商務合同。目前我國對電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確的法律定義,世界各國在其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中也沒有一個權威性的統一解釋。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第2條規(guī)定:“‘數據電文’系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概括地說,電子合同是指通過一切電子化方式締結或履行的合同。
電子合同作為一種嶄新的合同形式,它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體相同,即同樣是對簽訂合同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樣要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要件。但是與傳統合同相比,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體分述如下:
1.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以數據電文的方式訂立的。
2.電子合同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在網絡上的運作,可以互不謀面。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組織,合同當事人的身份依*密碼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
3.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電子化的特點。在電子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身份可以通過電子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愿。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不需要傳統意義上的協商過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來亦可通過互聯網進行。
4.電子合同的成立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表示合同成立,而在電子合同中,表示合同成立的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簽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對于確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和同應適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各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并不一致。一般認為,電子合同采取到達生效的原則更為合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亦采取此種做法。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而采取數據電文等形式所訂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方。
5.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合同不同。傳統合同一般以紙張等有形材料作為載體,同時對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合同的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通過計算機內進行。因此電子合同也被稱為“無紙合同”。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是無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所以,如果不對合同的信息采取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為證據時就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時,由于信息的傳遞具有網絡化、中介性、實時性等特征,故電子合同比傳統合同有更大的風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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