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企業(yè)財產變現(xiàn)的方式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企業(yè)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指出:“破產財產變現(xiàn)的方式應當以拍賣的方式進行,“同時指出:不進行拍賣或者拍賣不成的破產財產,可以在破產分配時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
從上述法律規(guī)定不難看出,破產財產變現(xiàn)的方式有“拍賣”和“變賣”兩種。
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確定被拍賣物的價金。破產財產的拍賣,由清算組負責委托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清算組委托的破產財產的起拍價應當是債權人會議和清算組對破產財產評估的價值。
清算組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破產財產,其行為是強制性的,是對屬于債務人所有的享有獨立處分權的財產強制進行的拍賣,在開拍之前,清算組應發(fā)布公告,并報人民法院,通知競拍人破產財產拍賣的時間、地點,競拍人在公開競拍之前可以對拍賣的破產財產進行現(xiàn)場查勘,以確定自己的最高競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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