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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還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
作者:石家莊律師趙麗娜編輯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8/11/9 11:19:00 |
試用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還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勞動者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tài)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也是一個相互適應、雙向選擇的過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實踐中常有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滿后,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做法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從法條的含義看,勞動者必須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方可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16號)也對此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對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yè)不能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典型案例】小強于2005年7月10日應聘進入一家通訊公司擔任公司業(yè)務代表,工資為每月1500元。公司與小強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從合同簽訂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小強在公司雖業(yè)務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這樣,一晃眼三個月過去了,小強也沒有給公司帶來幾個訂單。10月15日,小強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解除合同的理由為小強工作三個月沒有業(yè)績,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律師評析】本案中公司并未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內(nèi)對小強進行考核,也沒有向小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而是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滿后才以小強不符合錄用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guī)定,因此,公司對小強的解雇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單位要在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實務操作中必須符合下面的兩個條件:(1)需在試用期內(nèi)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考核,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所謂證據(jù),司法實踐中一般從兩方面進行認定,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內(nèi)容、工作要求即錄用條件有沒有具體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的表現(xiàn)有沒有作出客觀的記錄和評價。(2)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當在試用期內(nèi)作出并通知勞動者,超過試用期再以該理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能得到支持。實踐中若試用期滿后未辦理勞動者轉(zhuǎn)正手續(xù),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也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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