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變化
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xù)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里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設定了三個條件:“連續(xù)工作滿10年”、“雙方同意續(xù)延合同”、“勞動者提出要求”,實踐中往往只要勞動者一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會立即表示不同意續(xù)延合同,導致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法達成。勞動合同法降低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門檻,規(guī)定了三種情況下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無條件同意,不得拒絕。
2、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1)雙方協(xié)商一致同意簽訂(實踐中較少);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即滿足“雙十“條件;
(4)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5)特殊情形: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風險分析】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shù)月或者數(shù)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guī)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并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應對策略】
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jù)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征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jù),避免事后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方法與思路
(1)靈活運用合同續(xù)訂意向書或勞動者申請續(xù)訂書;
(2)靈活運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靈活利用跨08年1月1日的合同不計入兩次的次數(shù)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