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公司的關鍵字在谷歌(中國)的www.google.com中卻指向了另一家公司,日前,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起訴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在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
原告稱,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商標、專利代理,目前在全國設立了20多個分公司或辦事機構,在全國代理機構商標申請量統(tǒng)計中,原告連續(xù)7年排名第一,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業(yè)信譽。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也是商標代理。近日原告發(fā)現在被告谷歌信息技術(中國)有限公司經營的www.google.com中輸入“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直接指向了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網站——“商盾聯合網”。該網站的首頁使用了與原告網站首頁相同或相近的顏色、整體版式、編排等要素,并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站在客戶的角度考慮每一個問題”、“全身心地關注客戶的每一個細節(jié)”用語。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其損失10萬元并在《中國工商報》、《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撤回了對被告谷歌的訴訟。
對于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法院認為其在谷歌網上從事了關鍵字廣告網絡推廣行為。原因是搜索結果涉及的網站、網頁包含有與“集佳”名稱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特別是點擊搜索結果標題進入被告網站的原因是被告網站名稱與原告名稱基本相同。集佳公司的兩句宣傳用語發(fā)表時間在被告成立之前,被告網站首頁整體排版方式,所用色調、背景與原告網站首頁相似,被告網頁內容與原告網站內容基本相同,均可說明被告有可能接觸并仿冒原告網站內容。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在谷歌網關鍵詞搜索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更換其網站首頁、頁面中與原告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網站相同的圖片及文字。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就出現谷歌網關鍵字搜索廣告錯誤鏈接一事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被告北京廣立信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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