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大致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第一種: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chǎn),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錢,但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則記載了子或女的姓名;
第二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三種: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四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
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父母出資的情況大致如上述四種情況,還有一些其它的方式,在此不再一一列舉。在司法實踐當中,上述四種情況在子或女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chǎn)?
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那么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贈與,與子或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chǎn)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出資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如果子或女結婚之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或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財產(chǎn),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子或女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上述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當中有一個難點需把握,即結婚前后是否贈與自己的子女或同時贈與子女的配偶舉證責任在分配上是不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的對父母的 “ 明確表示贈與 ” ,須在子或女購房前或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做出,并且應有證據(jù)證明,最有證據(jù)效力的形式是辦理公證,表明是贈與自己的子女還是贈與雙方。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后或在子或女準備離婚時才簽訂的對子或女的贈與合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利,這樣事后做出的贈與合同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二種情況實際是與第一種情況相同,只不過父母出資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這部分出資按上述第一種處理方式辦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資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平均分割。
第三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三種情況父母的出資仍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銀行貸款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處理。
第四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四種情況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債權分割的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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