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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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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 curiam——依法院、由法院所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2/3/19 15:42:34 |
per curiam——依法院、由法院所定 Latin for "by the court," defining a decision of an appeals court as a whole in which no judge is identified as the specific author. 【注】 per curiam系拉丁語,意謂“經(jīng)由法院的”。它是指上訴法院的一致性判決,不須法官在上面簽名。 『箋』 與通常的法院意見(opinion of the court)表述不同,這里的Per Curiam Opinion(法院意見),它一般用于案情簡單且緊迫的案件,其判決相對簡單,無需對法院決定的理由作深入展開的總結(jié)。也不要求法官在決定上簽名。 與英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各寫自己的裁決意見書不同,美國最高法院一般要寫一個統(tǒng)一的意見書。這個判決意見書無論是全體法官一致同意、還是多數(shù)法官同意,都被稱為法庭意見( opinion of the court)。有些法官盡管同意判決結(jié)果,但可能不同意斷案的根據(jù)和邏輯,便會另外提出附合或補(bǔ)充意見( concurring opinions,也可稱附加意見,附議)。那些根本不同意判決決定的法官也發(fā)表自己的意見,通稱為少數(shù)意見( minority opinions),一般是各自撰寫自己的異議(dissenting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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