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8月10日電 (記者 李亞楠)8月10日下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瘦肉精”案被告人劉襄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開庭宣判,依法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7月25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5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被告人劉鴻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且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
宣判后,被告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均不服,提出上訴。
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喂養(yǎng)的生豬,人食用后會發(fā)生危害生命、健康的嚴重后果,為攫取暴利,置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chǎn)安全于不顧,大量非法生產(chǎn)用于飼養(yǎng)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并將鹽酸克侖特羅銷售給生豬養(yǎng)殖戶,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yǎng)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嚴重損害了生豬養(yǎng)殖戶、肉制品企業(yè)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應依法懲處。劉襄系主犯,且罪行極其嚴重,本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尚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奚中杰、肖兵、陳玉偉系主犯;劉鴻林系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原判根據(jù)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的刑罰并無不當。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劉襄、奚中杰、肖兵、陳玉偉、劉鴻林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同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二團等玩忽職守案進行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7月25日,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一審分別判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5年和5年。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