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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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牙國際法庭又稱海牙國際法院,其正式名稱為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蘭海牙(Hague, Netherlands)。是聯(lián)合國六大機構之一,成立于1946年。
工作職能
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legal disputes),并就聯(lián)合國機關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國際法院依據(jù)《國際法院規(guī)約》和本身的《規(guī)則》運行,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法院提交的法律爭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lián)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位于德國漢堡,是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獨立司法機關,旨在裁判因解釋或實施《公約》所引起的爭端。法庭管轄權包括根據(jù)《公約》及其《執(zhí)行協(xié)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在在賦予法庭管轄權(jurisdiction)的任何其它協(xié)定中已具體規(guī)定的所有事項。
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并就正式認可的聯(lián)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向國際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轄權限的民事法院,而沒有刑事管轄權(penal jurisdiction),因此無法審判個人。
該院受理的案件中,半數(shù)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糾紛,同其他法院一樣,國際法院奉行不告不理(no condemnation without accusation)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海牙國際法庭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候選人需要在聯(lián)合國安理會和聯(lián)合國大會分別獲得絕對多數(shù)(absolute majority)贊成票才能當選,每屆任期9年,每三年改選1/3,以保持工作的連續(xù)性;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方式(secret ballot)推舉院長,院長每屆任期三年。法官是國際法院的靈魂,他們人數(shù)雖少,但還得考慮到地區(qū)均衡,尤其是照顧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legal systems)。據(jù)此原則,亞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兩名,西歐、北美、大洋洲五名,東歐兩名。
按照《國際法院規(guī)約》規(guī)定,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必須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國具有最高司法職位的任命資格或公認的國際法專家。在程序上,國際法院法官由聯(lián)合國大會(the U.N. General Assembly)和安理會(the Security Council)選舉產生,而且都要獲得絕對多數(shù),所以往往數(shù)次投票才能成功。由于世界矚目的位置,除了兩會選舉之外,不能有哪個國家在國際法院中自動擁有一席之地。但作為特權,五個常任理事國(standing member of the Security Council)可一直有人擔任法官。
海牙國際法庭從1993年,其主要任務是對前南斯拉夫地區(qū)所謂嚴重侵犯人權和違反人道主義的人員進行起訴和審判。在1995年波黑戰(zhàn)爭結束后,該法庭指控并通緝70多名涉嫌在波黑內戰(zhàn)期間犯有各種罪行的人員。19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NATO)對南聯(lián)盟發(fā)動軍事侵略后期,該法庭又以“種族清洗”和“反人類”等罪名對米洛舍維奇等5名南聯(lián)盟高級軍政官員發(fā)出通緝令(wanted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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