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 外 廣 告 登 記 管理 規(guī) 定
1995年 12月 8日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42號 公 布 1998年 12月 3日 國 家 工 商 行 政管理 局 令 第 86號 修 訂
第 一 條 為 規(guī)范 戶 外 廣 告 , 促 進 戶 外 廣 告 健 康 發(fā) 展 , 根 據(jù)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 、《 廣 告 管 理 條 例 》及 《 廣 告 管 理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制 定 本 規(guī) 定 。
第 二 條 本 規(guī)定 所 稱 戶 外 廣 告 包 括 :
(一 )利 用 公 共 或者 自 有 場 地 的建 筑 物 、 空 間 設(shè) 置 的 路 牌 、 霓 虹 燈 、 電 子 顯 示 牌 (屏 )、 燈 箱 、 櫥 窗 等 廣 告 。
(二 )利 用 交 通 工具 (包 括 各 種 水 上 漂 浮 物 和 空 中 飛 行 物 )設(shè)置 、繪 制 、 張 貼 的 廣 告 。
(三 )以 其 他 形 式在 戶 外 設(shè) 置 、懸 掛 、 張 貼 的 廣 告 。
第 三 條 縣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是 戶 外 廣 告 的 登 記 管 理 機 關(guān) 。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負(fù) 責(zé) 指 導(dǎo) 和 協(xié) 調(diào) 全 國 戶 外 廣 告 的 登 記 管 理 。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負(fù) 責(zé) 指 導(dǎo) 和 協(xié) 調(diào) 轄 區(qū) 內(nèi) 戶 外 廣 告 的登 記 管 理 。
地 級 以 上 市 (含 直 轄 市 )工商 行政 管 理 局 負(fù) 責(zé) 轄 區(qū) 內(nèi) [縣 (市 )除 外 ]戶 外 廣 告 的 登 記 管 理 。
縣 (市 )工 商 行 政管 理 局 對 轄 區(qū)內(nèi) 戶 外 廣 告 進 行 登 記 管 理 。
地 級 以 上 市 (含 直 轄 市 )工商 行政 管 理 局 對 轄 區(qū) 內(nèi) 重 要 區(qū) 域 的 戶 外 廣 告 , 認(rèn) 為 有 必 要 直 接 進 行 登 記 管 理 的 , 可 以 直 接 進行 登 記管 理 。
第 四 條 未 經(jīng)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登 記 , 任 何 單 位 不 得 發(fā) 布 戶 外 廣 告 。
第 五 條 申 請戶 外 廣 告 登 記 , 應(yīng) 當(dāng) 具 備 下 列 基 本 條 例 :
(一 )依 法 取 得 與申 請 事 項 相 符的 經(jīng) 營 資 格 。
(二 )擁 有 相 應(yīng) 戶外 廣 告 媒 體 的所 有 權(quán) 。
(三 )廣 告 發(fā) 布 地點 、 形 式 在 國家 許 可 的 范 圍 內(nèi) , 符 合 當(dāng) 地 人 民 政 府 戶 外 廣 告 設(shè) 置 規(guī) 劃 的 要 求 。
(四 )戶 外 廣 告 媒體 一 般 不 得 發(fā)布 各 類 非 廣 告 信 息 , 有 特 殊 需 要 的 , 應(yīng) 當(dāng) 符 合 國 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第 六 條 凡 辦理 戶 外 廣 告 登 記 , 應(yīng) 當(dāng)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提 出 申 請 , 填 寫 《 戶 外 廣 告 登記 申 請 表 》 , 并 提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一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二 )廣 告 經(jīng) 營 許可 證 。
(三 )廣 告 合 同 。
(四 )場 地 使 用 協(xié)議 。
(五 )廣 告 設(shè) 置 地點 , 依 法 律 、法 規(guī) 需 經(jīng) 政 府 有 關(guān) 部 門 批 準(zhǔn)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提 交 有 關(guān) 部 門 出 具 的 批 準(zhǔn) 文 件 。
(六 )政 府 有 關(guān) 部門 對 發(fā) 布 非 廣告 信 息 的 批 準(zhǔn) 文 件 。
第 七 條 戶 外廣 告 登 記 申 請 , 應(yīng) 當(dāng) 在 廣 告 發(fā) 布 30日 前 提 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在 證 明 、 文 件 齊 備 后 予 以 受 理 , 在 7日 內(nèi) 做 出 批準(zhǔn) 或 者 不 予 批 準(zhǔn) 的決 定 , 并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
經(jīng) 審 查 符 合 規(guī) 定 的 , 核 發(fā) 《 戶 外 廣 告 登 記 證 》 并 由 登 記 機 關(guān) 建 立 戶 外 廣告 登 記 檔 案 。
第 八 條 戶 外廣 告 必 須 按 登 記 的 地 點 、 形 式 、 規(guī) 格 、 時 間 等 內(nèi) 容 發(fā) 布 ,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
第 九 條 已 經(jīng)批 準(zhǔn) , 但 需 要 延 長 時 間 或 者 變 更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向 原 登 記 機 關(guān) 申 請辦 理 變 更 登 記 。 文件 和 證 明 齊 備 后 , 登 記 機 關(guān) 應(yīng) 當(dāng) 在 7日 內(nèi) 做 出 準(zhǔn)予 變 更 登 記 或 者 不予 變 更 登 記 的 決 定 , 并 書 面 通 知 申 請 人 。
第 十 條 戶 外廣 告 登 記 后 , 3個 月 內(nèi) 未 予 發(fā) 布 的 , 應(yīng) 當(dāng) 向 原 登記 機 關(guān) 申 請 辦 理 注銷 登 記 。
第 十 一 條 戶外 廣 告 的 內(nèi) 容 必 須 真 實 、 合 法 、 符 合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建 設(shè) 的 要 求 , 不 得以 任 何 形 式 欺 騙 和誤 導(dǎo) 消 費 者 。
第 十 二 條 各種 戶 外 廣 告 設(shè) 施 的 設(shè) 計 、 制 作 和 安 裝 、 設(shè) 置 , 應(yīng) 當(dāng) 符 合 相 應(yīng) 的 技 術(shù) 、 質(zhì) 量標(biāo) 準(zhǔn) , 不 得 粗 制 濫造 。
戶 外 廣 告 應(yīng) 當(dāng) 定 期 維 修 、 保 養(yǎng) , 做 到 整 齊 、 安 全 、 美 觀 。
第 十 三 條 戶外 廣 告 使 用 文 字 、 漢 語 拼 音 、 計 量 單 位 等 , 應(yīng) 當(dāng)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 , 書 寫 規(guī) 范準(zhǔn) 確 。
第 十 四 條 戶外 廣 告 內(nèi) 容 應(yīng) 當(dāng) 報 原 登 記 機 關(guān) 備 案 。
第 十 五 條 在戶 外 廣 告 經(jīng) 營 中 , 禁 止 任 何 形 式 的 壟 斷 和 不 正 當(dāng) 競 爭 行 為 。
任 何 部 門 不 得 濫 用 行 政 權(quán) 力 使 其 所 屬 經(jīng) 營 機 構(gòu) 壟 斷 , 或 者 變 相 壟 斷 某 一領(lǐng) 域 的 戶 外 廣告 經(jīng) 營 , 排 斥 其 他 經(jīng) 營 者 。
第 十 六 條 個體 工 商 戶 、 城 鄉(xiāng) 居 民 個 人 張 貼 各 類 招 貼 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在 縣 (區(q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機 關(guān) 專 門 設(shè) 置 的 公 共 廣 告欄 內(nèi) 張 貼 , 并 到 設(shè) 置 地 工 商 行政 管 理 所 辦 理 簡 易 登 記 手 續(xù) 。
公 共 廣 告 欄 的 管 理 辦 法 , 由 當(dāng)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依 照 有 關(guān) 法 律 、 行 政 法規(guī) 制 定
第 十 七 條 違反 本 規(guī) 定 第 四 條 , 未 經(jīng) 登 記 擅 自 發(fā) 布 戶 外 廣 告 的 , 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guān) 沒 收 違法 所 得 , 視 其 情 節(jié)予 以 通 報 批 評 , 處 以 違 法 所 得 額 三 倍 以 下 的 罰 款 , 但 最 高 不 超 過 三 萬 元 , 沒有 違 法 所 得 的 ,處 以 一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并 限 期 拆 除 ; 愈 期 不 拆 除 的 , 強 制 拆 除 , 其 費 用 由 發(fā)布 者 承 擔(dān) 。
第 十 八 條 違反 本 規(guī) 定 第 八 條 , 擅 自 違 反 登 記 事 項 發(fā) 布 戶 外 廣 告 的 , 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guān) 責(zé)令 停 止 發(fā) 布 廣 告 ;情 節(jié) 嚴(yán) 重 的 , 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guān) 收 回 其 登 記 證 。
第 十 九 條 違反 本 規(guī) 定 第 十 條 的 , 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guān) 收 回 其 登 記 證 。
第 二 十 條 違反 本 規(guī) 定 第 十 二 條 的 , 由 登 記 管 理 機 關(guān) 責(zé)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責(zé)令 其 停 止 發(fā) 布 廣 告。
第 二 十 一 條 違 反 本 規(guī) 定 其 他 條 款 的 , 依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 、 《 廣 告 管 理 條例 》 、 《 廣 告 管 理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等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處 罰 。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規(guī) 定 由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負(fù) 責(zé) 解 釋 。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規(guī)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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