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 藥 廣 告 審 查 辦法
1995年 4月 7日 國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農(nóng) 業(yè) 部 令 第 29號公 布 1998年 12月 22日 國 家 工 商 行政管 理 局 、 農(nóng) 業(yè) 部 令 第 88號 修 訂
第 一 條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 、 《 獸 藥 管 理 條 例 》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 制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凡 利用 各 種 媒 介 或 者 形 式 發(fā) 布 用 于 預(yù) 防 、 治 療 、 診 斷 畜 禽 等 動 物 疾 病 , 有 目 的地 調(diào) 節(jié) 其 生 理 機(jī) 能并 規(guī) 定 作 用 、 用 途 、 用 法 、 用 量 的 物 質(zhì) (含 飼 料藥 物 添 加 劑 )的 廣 告 , 包 括 企 業(yè) 產(chǎn) 品 介 紹 材 料 等 , 均 應(yīng) 當(dāng) 按 照 本 辦法 進(jìn) 行 審 查 。
第 三 條 獸 藥廣 告 審 查 的 依 據(jù) :
(一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廣 告 法》 ;
(二 )《 獸 藥 管 理條 例 》 、 國 家有 關(guān) 獸 藥 管 理 的 規(guī) 定 及 獸 藥 技 術(shù) 標(biāo) 準(zhǔn) ;
(三 )國 家 有 關(guān) 廣告 管 理 的 法 規(guī)及 廣 告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制 定 的 廣 告 審 查 標(biāo) 準(zhǔn) 。
第 四 條 國 務(wù)院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和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以下 簡 稱 省 級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 在 同 級廣 告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的 監(jiān) 督指 導(dǎo) 下 , 對 獸 藥 廣 告 進(jìn) 行 審 查 。
第 五 條 利 用重 點 媒 介 (見 目 錄 )發(fā)布 的 獸 藥 廣 告 ,以 及 保 護(hù) 期 內(nèi) 新 獸 藥 、 境 外 生 產(chǎn) 的 獸 藥 的 廣 告 , 需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審 查 , 并 取 得廣 告 審 查 批 準(zhǔn) 文 號 后 , 方 可 發(fā) 布 。
其 他 獸 藥 廣 告 需 經(jīng) 生 產(chǎn) 者 所 在 地 的 省 級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審 查 , 并 取 得廣 告 審 查 批 準(zhǔn)文 號 后 , 方 可 發(fā) 布 。 需 在 異 地 發(fā) 布 的 獸 藥 廣 告 , 須 持 所 在 地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審 查 的 批 準(zhǔn) 文 件, 經(jīng) 廣 告 發(fā) 布 地 的 省 級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換 發(fā) 廣 告 發(fā) 布 地 的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批準(zhǔn) 文 號 后 , 方 可 發(fā)布 。
第 六 條 獸 藥廣 告 審 查 的 申 請 。
(一 )申 請 審 查 境內(nèi) 生 產(chǎn) 的 獸 藥的 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填 寫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表 》 , 并 提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生 產(chǎn) 者 的 營 業(yè) 執(zhí) 照 副 本 以 及 其 他 生 產(chǎn) 、 經(jīng)營 資 格 的 證 明文 件 ;
2、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核 發(fā) 的 獸 藥 產(chǎn) 品 批 準(zhǔn) 文號 文 件 ;
3、 省 級 獸 藥 監(jiān) 察 所 近 期 (3個月 內(nèi) )出 具 的 產(chǎn) 品 檢 驗 報 告 單 ;
4、 經(jīng)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批 準(zhǔn) 、 發(fā) 布 的 獸 藥 質(zhì)量 標(biāo) 準(zhǔn) , 產(chǎn) 品說 明 書 ;
5、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及 其 他 確 認(rèn) 廣 告 內(nèi) 容 真實 性 的 證 明 文件 。
(二 )申 請 審 查 境外 生 產(chǎn) 的 獸 藥的 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填 寫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表 》 , 并 提 交 以 下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應(yīng) 的 中 文 譯本 :
1、 申 請 人 及 生 產(chǎn) 者 的 營 業(yè) 執(zhí) 照 副 本 或 者 其 他生 產(chǎn) 、 經(jīng) 營 資格 的 證 明 文 件 ;
2、 《 進(jìn) 口 獸 藥 登 記 許 可 證 》 ;
3、 該 獸 藥 的 產(chǎn) 品 說 明 書 ;
4、 境 外 獸 藥 生 產(chǎn) 企 業(yè) 辦 理 的 獸 藥 廣 告 委 托 書;
5、 中 國 法 律 、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及 其 他 確 認(rèn) 廣 告 內(nèi)容 真 實 性 的 證明 文 件 。
提 交 本 條 規(guī)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的 復(fù) 印 件 , 應(yīng) 當(dāng) 由 原 出 證 機(jī) 關(guān) 簽 章 或 者 出 具 所在 國 (地 區(qū) )公 證 機(jī) 構(gòu) 的 公 證 文 件 。
第 七 條 申 請獸 藥 廣 告 審 查 , 可 以 委 托 中 國 的 獸 藥 經(jīng) 銷 者 或 者 廣 告 經(jīng) 營 者 代 為 辦 理 。
第 八 條 獸 藥廣 告 的 審 查 。
(一 )初 審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對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證 明 文 件 的 真 實 性 、 有 效 性 、 合 法 性、 完 整 性 和 廣告 制 作 前 文 稿 的 真 實 性 、 合 法 性 進(jìn) 行 審 查 , 并 于 受 理 申 請 之 日 起 10日內(nèi) 做 出 初 審 決 定 , 發(fā) 給 《 獸 藥 廣 告 初 審 決 定 通 知 書 》 。
(二 )廣 告 申 請 人憑 初 審 合 格 決定 , 將 制 作 的 廣 告 作 品 送 交 原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在 受 理 之 日 起 10日 內(nèi) 做 出 終 審 決 定 。 對 終 審 合 格 者 , 簽 發(fā)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表 》 及 廣 告審查 批 準(zhǔn) 號 ; 對 終 審 不 合 格 者 , 應(yīng) 當(dāng) 通 知 廣 告 申 請 人 , 并 說 明 理 由 。
(三 )廣 告 申 請 人可 以 直 接 申 請終 審 ,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應(yīng) 當(dāng) 在 受 理 審 查 之 日 起 15日 內(nèi)做 出 終 審 決 定 。
第 九 條 獸 藥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發(fā) 出 的 《 獸 藥 廣 告 初 審 決 定 通 知 書 》 和 帶 有 廣 告 審 查 批 準(zhǔn) 號的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表 》 , 應(yīng) 當(dāng) 由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負(fù) 責(zé) 人 簽 字 , 并 加 蓋 獸 藥 廣 告 審 批 專 用 章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應(yīng) 當(dāng) 將 帶 有 廣 告 審 查 批 準(zhǔn) 號 的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表 》 寄送 同 級 廣 告 監(jiān)督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備 查 。
第 十 條 獸 藥廣 告 審 查 批 準(zhǔn) 號 的 有 效 期 為 一 年 。
《 獸 藥 生 產(chǎn) 許 可 證 》 、 《 獸 藥 經(jīng) 營 許 可 證 》 的 有 效 期 限 不 足 一 年 的 , 獸藥 廣 告 審 查 批準(zhǔn) 號 的 有 效 期 以 上 述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限 為 準(zhǔn) 。
第 十 一 條 經(jīng)審 查 批 準(zhǔn) 的 獸 藥 廣 告 ,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的 ,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可 以 調(diào) 回 復(fù) 審 :
(一 )該 獸 藥 在 使用 中 發(fā) 生 畜 禽死 亡 , 以 及 造 成 一 定 經(jīng) 濟(jì) 損 失 的 ;
(二 )獸 藥 廣 告 審查 依 據(jù) 發(fā) 生 變化 的 ;
(三 )獸 藥 產(chǎn) 品 標(biāo)準(zhǔn) 發(fā) 生 變 化 的;
(四 )國 務(wù) 院 農(nóng) 牧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認(rèn) 為 省 級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的 批 準(zhǔn) 決 定 不 妥 的 ;
(五 )廣 告 監(jiān) 督 管理 機(jī) 關(guān) 或 者 發(fā)布 地 省 級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提 出 復(fù) 審 建 議 的 ;
(六 )廣 告 審 查 機(jī)關(guān) 認(rèn) 為 應(yīng) 當(dāng) 調(diào)回 復(fù) 審 的 其 他 情 況 。
復(fù) 審 期 間 , 廣 告 停 止 發(fā) 布 。
第 十 二 條 廣告 發(fā) 布 地 的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對 生 產(chǎn) 者 所 在 地 的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做 出 的 終 審 決 定 持 有異 議 的 , 應(yīng) 當(dāng) 提 請上 級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進(jìn) 行 裁 定 , 并 以 載 定 結(jié) 論 為 準(zhǔn) 。
第 十 三 條 經(jīng)審 查 批 準(zhǔn) 的 獸 藥 廣 告 ,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的 , 應(yīng) 重 新 申 請 審 查 :
(一 )廣 告 審 查 批準(zhǔn) 號 有 效 期 滿的 ;
(二 )廣 告 內(nèi) 容 需要 改 動 的 。
第 十 四 條 經(jīng)審 查 批 準(zhǔn) 的 獸 藥 廣 告 , 有 下 列 情 況 之 一 的 , 原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應(yīng) 當(dāng) 收 回 《 獸藥 廣 告 審 查 表 》 ,其 廣 告 審 查 批 準(zhǔn) 號 作 廢 :
(一 )獸 藥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者 被 吊 銷《 獸 藥 生 產(chǎn) 許 可 證 》 或 《 獸 藥 經(jīng) 營 許 可 證 》 的 ;
(二 )獸 藥 產(chǎn) 品 在使 用 中 發(fā) 生 業(yè)重 問 題 而 被 撤 銷 生 產(chǎn) 批 準(zhǔn) 文 號 的 ;
(三 )被 國 家 列 為淘 汰 或 者 禁 止生 產(chǎn) 、 使 用 的 獸 藥 產(chǎn) 品 的 ;
(四 )獸 藥 廣 告 審查 批 準(zhǔn) 號 有 效期 內(nèi) ,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統(tǒng) 計 獸 藥 抽 檢 不 合 格 次 數(shù) 累 計 達(dá) 三 批 次 以 上的 ;
(五 )廣 告 復(fù) 審 不合 格 的 ;
(六 )應(yīng) 當(dāng) 重 新 申請 審 查 而 未 申請 或 者 重 新 審 查 不 合 格 的 。
第 十 五 條 廣告 審 查 批 準(zhǔn) 號 作 廢 后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應(yīng) 當(dāng) 將 有 關(guān) 材 料 送 同 級 廣 告 監(jiān) 督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備 查 。
第 十 六 條 獸藥 廣 告 經(jīng) 審 查 批 準(zhǔn) 后 , 應(yīng) 當(dāng) 將 廣 告 審 查 批 準(zhǔn) 號 列 為 廣 告 內(nèi) 容 , 同 時 發(fā) 布 。未 注 明 廣 告 審 查 批準(zhǔn) 號 或 者 該 批 準(zhǔn) 號 已 過 期 、 被 撤 銷 的 獸 藥 廣 告 , 廣 告 發(fā) 布 者 不 得 發(fā) 布 。
第 十 七 條 廣告 發(fā) 布 者 發(fā) 布 獸 藥 廣 告 , 應(yīng) 當(dāng) 查 驗 《 獸 藥 廣 告 審 查 表 》 原 件 或 者 經(jīng) 原 審 查機(jī) 關(guān) 簽 章 的 復(fù) 印 件, 并 保 存 一 年 。
第 十 八 條 對違 反 本 辦 法 規(guī) 定 發(fā) 布 獸 藥 廣 告 的 , 按 照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廣 告 法 》 第 四 十三 條 和 《 獸 藥 管 理條 例 》 的 規(guī) 定 予 以 處 罰 。
第 十 九 條 廣告 審 查 機(jī) 關(guān) 對 違 反 廣 告 審 查 依 據(jù) 的 廣 告 做 出 審 查 批 準(zhǔn) 決 定 , 致 使 違 法 廣 告得 以 發(fā) 布 的 , 由 國家 廣 告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向 國 務(wù) 院 農(nóng) 牧 行 政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通 報 情 況 , 按 照 《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廣 告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的 規(guī) 定 予 以 處 理 。
第 二 十 條 本辦 法 自 發(f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zhuǎn)載而來,本站刊載內(nèi)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nèi)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biāo)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zhuǎn)載時請務(wù)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zé)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