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古老的借貸方式。近幾年,隨著銀行儲蓄利率的下調(diào)和儲蓄利息稅的開征,民間借貸在一些城鄉(xiāng)又活躍起來。從法律意義上講,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yè)(包括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shù)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行為。由于民間借貸的資金多數(shù)屬于民間個人自有的閑散資金,由此決定了民間借貸具有自由性和廣泛性的特征,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法規(guī)對民間借貸的規(guī)定并不十分嚴格,而是讓當事人擁有較多的自主權利。《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guī)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這一條文確定了只要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實施訂立、變更和終止借貸行為時,在形式和內(nèi)容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國家就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反之,當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者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允許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借貸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間有息借貸的禁區(qū),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和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規(guī)定,對民間借貸的有償性又作出了有效的限制,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頒布的《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再次明確“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該司法解釋僅限定了以下四種無效情形:1、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因此,在認定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上,不應過于嚴格,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符合上述有關規(guī)定,即可認定有效。此外,以往對于民間借貸合同是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即對于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是否以出借人給付錢款為前提條件這一問題一直有所爭論,現(xiàn)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