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李 芹 林曄晗 通訊員 黃彩華)儲戶的銀行卡在柜員機被不法分子竊取信息后復制新卡,1萬多元存款不翼而飛。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盜用銀行卡案,法院認定銀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遂判決銀行全額賠償。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韓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莞市厚街支行河田分理處辦了一張借記卡。根據(jù)銀行錄像顯示,2009年3月10日19時7分至11分,有三名犯罪嫌疑人到該銀行網(wǎng)點的一臺柜員機前安裝了讀卡器和攝像頭。19時20分至25分,韓某與妻子在該柜員機上辦理了3000元的存款業(yè)務。幾小時后即次日凌晨1時32分至34分,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持復制的銀行卡在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莞皇都支行的柜員機上,分四次取走了韓某借記卡中的存款共1.19萬元,余額僅剩90多元。2009年3月18日,銀行電話通知韓某,其銀行卡流水有異常。韓某經(jīng)查詢后才知道自己存款失竊。銀行在得知韓某賬戶失竊后,馬上掛失了該銀行卡,并一起到東莞市厚街河田派出所報了案。由于韓某家中生活非常困難,幾個小孩需要上學,只好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銀行賠付其銀行卡被盜取的1.19萬元。
法院認為,韓某借記卡的信息、密碼被犯罪嫌疑人竊取,是銀行未能履行其為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huán)境的義務所致,銀行在履行與韓某的儲蓄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連線法官
本案主審法官王建永說,本案爭議焦點主要在于銀行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韓某在銀行辦理了借記卡,與銀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系。根據(jù)儲蓄合同的性質,銀行負有按照韓某的指示將存款支付給韓某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證其借記卡內存款安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yè)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睘榇婵钊吮C,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是商業(yè)銀行的法定義務。
商業(yè)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銀行對儲戶已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也包括為到銀行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huán)境。商業(yè)銀行設置柜員機,是一項既能方便儲戶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場競爭力的重要舉措,銀行亦能從中獲取經(jīng)營收益。對柜員機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為在柜員機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huán)境,也是銀行安全、保密義務的一項重要內容,這項義務應當由設置柜員機的銀行承擔。根據(jù)查明的事實,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柜員機上安裝讀卡器、攝像頭,竊取了韓某借記卡的信息及密碼,復制了假的銀行卡,并從借記卡賬戶內取走1.19萬元。
上述事實,說明柜員機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備專業(yè)知識的銀行工作人員對柜員機疏于管理、維護,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拆除犯罪分子安裝的讀卡器及攝像裝置,致使柜員機成了隱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處所,給儲戶造成了安全隱患。綜上,韓某借記卡的信息、密碼被犯罪嫌疑人竊取,是銀行未能履行其為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環(huán)境的義務所致,銀行在履行與韓某的儲蓄合同中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儲戶缺乏專業(yè)知識,難以辨別、發(fā)現(xiàn)柜員機是否安裝了非法裝置,沒有過錯和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河田分理處是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莞市厚街支行合法成立的分支機構,已依法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可以參加民事訴訟,但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其民事責任由其法人被告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莞市厚街支行和河田分理處共同承擔。法院遂判決中國農業(yè)銀行東莞市厚街支行及河田分理處共同向韓某支付1.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