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9日電 (記者 李京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9日對歌手臧天嗍(其身份證上的姓名)等人聚眾斗毆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臧天嗍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一審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臧天嗍六年有期徒刑;以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判處同案吉林省無業(yè)人員呂長春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至九年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臧天嗍與孫寶和(已判刑)因經濟糾紛不再合伙經營河北廊坊的迪吧,孫寶和于2003年1月將所持迪吧的股份轉讓他人。同年6月20日21時許,孫寶和以索要尚未支付的部分股份轉讓款為由,帶領多人前往迪吧,因遭到阻攔雙方發(fā)生口角。孫寶和遂與迪吧總經理呂長春電話約定,雙方糾集人員見面。后呂長春到臧天嗍經營的酒吧,與臧天嗍商議該事。在臧天嗍的授意下,呂長春糾集近百人持砍刀、鐵管等兇器,于同月21日凌晨駕車到河北廊坊火車站廣場與孫寶和帶領的20余人械斗。斗毆中,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歸案后,呂長春主動坦白了犯罪事實。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后,臧天嗍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定性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法院對呂長春、臧天嗍等7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臧天嗍等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不能認定。故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