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當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作者: 鄧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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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院審理的人身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損害賠償案件,從分類上有工傷事故賠償、交通事故賠償、治安傷害案件賠償、幫工和臨時雇用及校園受傷等賠償。為了確定是否構成傷殘及程度,均需要委托具有鑒定機構的法醫(yī)鑒定機構鑒定。但法醫(yī)鑒定機構由于采用的標準不一,導致出現了一些問題和混亂。同類的案件,出現依據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和GB/T16180-200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兩個不同的標準進行鑒定的情形,而采用兩個不同的標準,其結果相差很大。為了求得案件的公正、協調統一、科學,有必要對這一問題進行整體協調。
之所以產生兩個不同的鑒定標準,有以下原因:一是由于目前對傷殘評定缺乏相關明確的法規(guī)造成的。由于評定傷殘的標準,只有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和GB/T16180-200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兩種,對工傷案件適用GB/T16180-2006標準,對交通事故適用GB/T18667-2002標準,都沒有爭議。但是,對除工傷、交通事故外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由于沒有新的標準,導致司法鑒定機構對治安傷害等案件,使用哪個標準存在隨意性,有的案件使用GB/T16180-2006標準,而有的使用GB/T18667-2002標準。二是由于訴訟主體的趨利性造成的。權利主體為了求得更多的賠償,義務主體為減少賠償數額,對傷殘的確定,關注點越來越高。為了取得較多的賠償,有的鑒定機構對人身損害賠償的傷殘采用了GB/T16180-2006,加重了侵權人(被告人)的負擔。
這一問題處理不好,由此引發(fā)當事人不理解、不滿意,無端對法院、司法鑒定工作產生懷疑,甚至引發(fā)上訪,嚴重影響法院審判的公信力。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有些人甚至出現了賄賂鑒定機構,擾亂司法鑒定機構的正常工作等情況。
對此,我們應采取統一的標準:即統一對工傷事故適用GB/T16180-2006工傷標準,對交通事故適用GB/T18667-2002交通事故標準。對兩類侵權之外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適用GB/T18667-2002標準。吉林省高院頒發(fā)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多級傷殘的賠償計算辦法的問題中,明確依據GB/T18667-2002確定多級傷殘,類推評定傷殘也適用GB/T18667-2002這一標準。其理由如下:
第一,從法律依據上看,工傷損害賠償從法理上看一般適用無過錯責任。即要求勞動者在勞動中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錯,發(fā)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均予以補償。對用人單位是嚴格責任,對勞動者是一種保護。但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要求符合侵權法的三個構成要件,責任人具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即有錯才賠,無錯不賠。在制定傷殘標準時,也貫徹了這一理念,因此工傷與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相比,工傷傷殘的標準要求比較低,評定的級別高。
第二,借鑒其他地區(qū)的辦法,如廣州市即在公、檢、法、司四機關制定的人體重傷、輕傷標準基礎上,制定了更加細化的標準。目前延平司法技術鑒定所對工傷外的賠償,已經參照交通事故標準評殘。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協調統一制定相關的規(guī)定,解決實際問題是可行的。據了解,州法院正在準備采用以上意見。實際上,州法院在過去審判實踐基礎上,對類似問題通過協調會的方式,協調解決了不少問題。如前些年,統一了全州法院系統借貸保護2分以下利息,1998年9月22日在全州民事座談會上,統一制定了處理交通事故的座談會紀要,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州法院刑事審判庭已對安圖縣法院的一件傷害案件,因適用工傷標準評定傷殘而發(fā)回重審。
第三,從刑事審判實踐看,目前多數傷害案件,特別是輕傷害案件,動輒鑒定為十級、九級傷殘,與刑事重在懲罰的理念不符,也給刑事辦案帶來很大壓力。我國刑法從我國目前經濟發(fā)展水平出發(fā),對重傷害、甚至造成死亡的,連精神撫慰金都不予保護。而對動輒評定為傷殘的,即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相應加重的經濟懲罰,于現階段的刑罰理念不符。
總之,在目前除工傷外的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案件,適用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是可行的,科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