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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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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不能適用于哪些人?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9/12 23:02:00 |
緊急避險不能適用于哪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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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為了避免本人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不能適用于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也就是說對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負有特定職責的人,不能為了使自己避免這種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yè)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斗爭是其職業(yè)義務,包括消防隊員、醫(yī)生、護士、船長、海員、民航駕駛員、防汛員、警衛(wèi)員、警察等的職業(yè)義務。也就是說消防隊員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燒傷而拒不參加救火;醫(yī)生不能因怕傳染,而把拒絕給傳染病人治療說成是緊急避險;負有職責追捕持槍罪犯的公安人員,不能為了自己免受槍擊而逃離現(xiàn)場等等。 由于他們職務、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有同特種危險作斗爭的法律義務,犧牲個人的利益,保護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職責的要求,不容推卸,在危險出現(xiàn)時,他們不能實行緊急避險行為。如果負有這種特定責任的人,遇到危險時,不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了避免個人遭受危險,見死不救,臨陣脫逃,不履行職業(yè)義務,從而犧牲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是一種放棄職守的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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