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7年5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qū)某小學學生李某與其他同學一起,在體育老師的指導下練習跳高運動。跳高前體育老師講解了動作要領與注意事項。李某在老師的保護下,做完跳高運動,后自行去練習,不慎將右膝摔傷。學校立即將李某送至附近的醫(yī)院治療,住院半個月,治療痊愈出院,共花費醫(yī)療費6000元。李某的家長與該校就醫(yī)療費應由誰承擔發(fā)生爭議,后協(xié)商不成,于是李某的家長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學校承擔醫(yī)療費6000元,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分析}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學校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學校是否有過錯,有過錯,就應承擔責任;若沒有過錯,則不承擔責任。
具體從以下2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1. 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分為故意與過失。從本案來看,學校的過錯不存在故意的情形,如果說有過錯,也只能是過失。
2. 學校的注意義務: 學校對于學生的健康保護負有的注意義務,應當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判斷學校的行為是否有過失的判斷標準是客觀標準,而不能用主觀標準。也就是說作為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學校的過失,不能以其在主觀上是否盡到了注意義務作為判斷標準,而應以其在客觀上是否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作為判斷標準。學校組織體育活動,其在教學活動中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應看學校是否依照教學規(guī)范的要求來進行教學活動。如果學校按照了教學規(guī)范的要求組織體育活動,就是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反之,就是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可以認定為有過失。
在本案中,學校及體育老師已按照了教學規(guī)范的要求組織體育活動,事前講解了注意事項,活動中進行了必要的保護,應當認為已經(jīng)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行為并無過失。 所以,學校不應對李某的損害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