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發(fā)19條短信辱罵前妻被判賠500元精神損失費 5月27日 ,新疆兵團芳草湖墾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手機短信侵犯名譽案進行審理并宣判,判決被告張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李某500元精神損失費。 法院查明,2008年8月李某與丈夫張某離婚。今年1月25日至28日(大年三十至正月初三),張某向李某的手機發(fā)送19條短信,短信內(nèi)容為侮辱、謾罵李某,李某曾于1月27日向派出所報案,并以侵犯名譽權(quán)為由將張某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張某停止侵害并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00元及精神損失2000元。
法院認為,張某利用發(fā)手機短信的方式對李某進行侮辱、誹謗,嚴重擾亂了李某的正常生活,給李某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較大的傷害,損害了李某的名譽,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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