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吃飯后回家遇車禍算不算工傷?
法院:公司未提供就餐,楊某就近吃飯具有合理性,應該算工傷
崇州某公司職員楊某加夜班后,與工友一道去公司附近吃了晚飯,不料回家路上遭遇車禍身亡。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楊某的死亡作出工傷認定,楊某所屬公司認為楊某加班后吃了晚飯,然后才駕車回家,其死亡時間不在上下班途中,因此向成都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在接到成都市政府維持工傷認定后,公司又將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訴請撤銷對楊某的工傷認定。昨日,崇州法院以公司在未提供就餐情況下,楊某與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性質(zhì)不同于私人之間的娛樂性就餐,據(jù)此駁回被告訴訟請求,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
加班后聚餐回家時遇車禍身亡
去年3月21日,臨近下午下班時,楊某接到加班通知。他和工友加完班,已接近晚上9點。因公司未提供晚餐,楊某就同工友去公司附近的餐館吃飯。聚餐了1個多小時后,楊某駕駛摩托車回家。
當晚10點20分左右,楊某在回家路上被一輛汽車當場撞死,肇事司機駕車逃逸。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肇事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由于肇事車輛逃逸,有關楊某的死亡賠償懸而未決。想到丈夫是在加班回家途中遭遇了車禍,楊某妻子馬女士對丈夫的死亡申請工傷認定。去年11月20日,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裁定,認為楊某是在下班途中受機動車傷害,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guī)定,認定楊某的死亡為工傷。
楊某所屬公司雖承認與楊某存在雇傭關系,卻認為楊某下班后沒直接回家,而是與他人一起去餐館吃飯,之后才在回家途中遭遇了車禍,因此認為楊某的死亡不在上下班時間中。遂不服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向成都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今年3月3日,成都市政府作出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公司還是不服,又將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崇州法院,訴請法院撤銷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重新認定楊某不屬工傷死亡。
就餐后回家是否屬上下班途中?
公司代理律師當庭訴稱,楊某家距公司辦公地點不足5公里,楊某又是駕駛摩托車,根據(jù)其摩托車車速來計算,楊某從公司回家僅需10分鐘左右。在公司看來,楊某是在下班1個多小時后才出的事,其發(fā)生車禍時間因此不應視為是在下班途中范圍內(nèi)。他們認為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是錯誤的。
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則辯稱,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享有對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和認定的職權。由于楊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而楊某加班完畢后與同事吃晚飯,這一活動應視為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同時,楊某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又是他回家途中的合理路線內(nèi)。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據(jù)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過原被告雙方一場激辯后,法院最終駁回楊某所屬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成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
法官說法: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
本案審判長楊成毅說,認定職工工傷中的“上下班途中”,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nèi)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途內(nèi)。本案中的楊某,盡管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但其活動是日常工作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nèi)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因此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另外,由于楊某加班至晚上9點左右,在公司未提供就餐情況下,他與工友就近就餐具有合理性。其就餐性質(zhì)不同于私人之間的娛樂性就餐,而是因工作加班而耽誤其正常就餐而就餐。因此,楊某就餐回家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向明記者王仁剛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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