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形成保管合同 車輛丟車停車場免責 中國法院網(wǎng) 黎榕清 案情:
張豐(化名)是邱某經(jīng)營的某美食館的員工。2007年12月18日,張豐以26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鈴木王之星電動車。2008年1月16日15時,張豐駕駛該電動車上班,并將電動車停放在美食館的室內(nèi)停車場。該停車場對公眾開放,提供停放車輛,不收取任何費用,但有保安員維持停放秩序。張豐在當天21時30分下班后到停車場取車,發(fā)現(xiàn)電動車已失竊,遂與保安員向當班部長李某報告,并向石羊塘派出所報案。后因失竊車輛未能破案找回,張豐與美食館協(xié)商賠償未果,遂向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該美食館的業(yè)主邱某賠償其電動車損失2600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張豐雖然是被告邱某經(jīng)營的某美食館員工,失竊的電動車停放在被告的停車場內(nèi),但被告的停車場對公眾開放,免費提供停放車輛,保安員只是負責維持停放秩序,不提供保管業(yè)務,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車輛保管合同關系。原告的車輛失竊,被告沒有過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張豐的訴訟請求。
法理評析: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钡谌倭邨l規(guī)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條文可知,保管合同是要物合同,寄存人必須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也即寄存人必須要轉(zhuǎn)移保管物的占有,合同方能成立。而轉(zhuǎn)移占有的關鍵是,寄存人要將保管物的實際控制權和排他占有交付給保管人。《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車輛雖然停放在被告經(jīng)營的某美食館的停車場內(nèi),但因該停車場對公眾開放,免費提供停放車輛,保安員僅是維持停放秩序。而原告并未主動要求被告對車輛進行保管,被告也未向原告給付保管憑證,所以,被告對原告車輛并未實際控制和占有,原、被告雙方未形成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示,保管合同未成立。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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