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事故中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周子榮 姜躍軍
[案情]:
2007年5月24日14時10分許,曾某某駕駛轎車,撞上了前方正在騎自行車的張某某,致張某某當場死亡,自行車損壞。后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曾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臨事判斷、操作失誤,負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事后曾某某與原告受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曾某某駕駛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原告起訴要求死亡賠償金11萬元由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保險公司辯稱曾某某是醉酒駕車,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被告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條例第22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下稱“條款”)第9條,保險公司對于此種情況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仍應當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第21條規(guī)定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人不予賠償外,都應當賠償;2、條例第22條僅規(guī)定了醫(yī)療費墊付并追償,財產(chǎn)損失不賠償,而未規(guī)定人身損失是否墊付及追償,認為該條款不涉及人身傷殘和死亡的賠償;3、交強險的立法本意就是最大限度保護第三者利益,而人身又是高于財產(chǎn)和藥費之上的利益,所以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評析]:
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它是一國或地區(qū)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為維護社會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基本保障,具有社會公益屬性這種公益性就體現(xiàn)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和《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確立的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即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均在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而不論機動車方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大小。
上述規(guī)定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將本該由肇事個體承擔的賠償責任擴大到社會保險機制中去分擔,是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最大的救濟。因而,《交強險條例》第22條、第23條及《交強險條款》第9條所規(guī)定的駕駛人無證駕駛或醉酒、車輛被盜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事故四種情形,并非針對受害人而設定,而應當理解為上述情形下,保險公司并非賠償責任的終局承擔者,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責任人追償。如果將上述情形理解為保險公司不向受害人賠償,那么,將會出現(xiàn)邏輯上的矛盾:機動車方在一般過失甚至無過失的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都可以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而機動車方存在嚴重過錯—無證駕駛、醉酒鄧這些并非由于受害人的原因而造成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反而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這種理解顯然有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強險條例》保護受害人的立法本意。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機動車駕駛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醉酒根本無法預見和防范,受害人對此亦無責任,因而由此帶來的風險不應由受害人承擔,否則將造成受害人差別待遇的不公平局面。在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更應對受害人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予以賠償,方符合交強險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原則。
故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作者單位: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
來源: 中國法院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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