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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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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發(fā)生工傷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2/8 18:05:00 |
【案情】 張某,男,今年67周歲,失地農民,于2000年受聘于本地一家磚瓦廠,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月薪800元,其工作任務每天負責給磚瓦灑水,但未辦理工傷保險。2008年4月一天,在灑水時,堆放的瓦片倒塌致小腿骨折,要求磚瓦廠賠償未果,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勞動行政部門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行政部門予以工傷認定。 【分歧】 第一種意見:不構成工傷,理由是張某超過60周歲的退休年齡,已經不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第二種意見:構成工傷,理由是法律未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作出規(guī)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應該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工傷認定。 【分析】 本文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本案張某與磚瓦廠簽訂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應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該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可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此可見,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就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本案張某與磚瓦廠簽訂了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那么在灑水時被瓦片砸傷,發(fā)生了工傷之情形,勞動行政部門就應予以工傷認定。2、本案爭議焦點是超過退休年齡人員能否成為《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勞動者? 從我國相關的規(guī)定看,《憲法》規(guī)定,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換言之,勞動既是我國公民的一項義務,也是一項權利; 而《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禁止性規(guī)定,但未對勞動者年齡的上限作出禁止性限定,也就是說沒有規(guī)定超過60周歲就不是勞動者,也未禁止用人單位招用這些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fā)的中辦發(fā)[1986]32號和中辦發(fā)[2005]9號兩個文件,規(guī)定了離退休人員在受聘期間發(fā)生工傷事故,由受聘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待遇負責妥善處理。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其中并沒有將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排除在勞動者之外。 本文認為,60周歲(女55周歲)是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的退休年齡,只是表明勞動者有可以離開工作崗位回家休息的權利,但并不意味著勞動者一定喪失了勞動能力,就不能參加勞動,只要能提供勞務勝任工作,單位又聘請了就是勞動者,況且,退休年齡也是國家根據國家實力、勞動者身體狀況、勞動力資源狀況等國情確定的,側重于對勞動者的保護,但不應成為限制有勞動能力的退休人員繼續(xù)提供勞動的絆腳石。根據上述規(guī)定,超齡人員可以成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并可以按工傷保險待遇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雖然是針對離退休人員作出的,但他們與超齡勞動者在性質上應當是一致的,都屬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超齡勞動者,在適用法律和政策上不應當有區(qū)別。 3、從我國目前勞動力資源狀況看,不應將超齡人員排除在勞動者和認定工傷主體范圍之外。一是人們的平均壽命不斷延長,大多數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仍保持著良好的身體健康狀態(tài),他們仍能發(fā)揮余熱。如果將他們排除在勞動者之外,不允許他們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既是剝奪了他們勞動的權利,也是對勞動力資源的極大浪費;二是我國國情國力還不能完全滿足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所需,而這個年齡段的農民之生活條件就更差,他們沒有穩(wěn)定的經濟收入,不少人即使超過了法定的“工人”退休年齡,也選擇外出打工,用來維持全家人的生活。農民工在務工過程中,大多干的工作又累又危險,發(fā)生工傷在所難免,如一味地強調“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發(fā)生工傷,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將他們排除在勞動者和工傷保險主體之外,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也會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三是如果將超齡人員排除在勞動法保護范圍和勞動爭議受理范圍之外,無疑會給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律、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留下了空間,這樣有違《勞動法》保護弱勢勞動者利益之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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