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少女無證駕駛摩托車,帶同學行駛上路時與汽車相撞,致使在后座的同學被撞死亡。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該少女和其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應承擔55%的賠償,即28.7萬余元;肇事的汽車駕駛員也承擔賠償30%的責任,即 14.1萬余元;并各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和1.5萬元。
17歲的芳芳與蘭蘭是高中同學,課余時間經常在一起玩。2008年3月的一天中午,芳芳駕駛父親的摩托車,搭載同學蘭蘭一起出去。當芳芳駕駛的摩托車行到道路十字路口時,前方綠燈已變?yōu)榧t燈,因為沒有看見信號燈,摩托車徑直繼續(xù)向前開去。這時與李先生駕駛的轎車相撞,致使兩車損壞,芳芳和蘭蘭都受傷,其中蘭蘭經醫(yī)院救治無效死亡。該事故經交通警察認定,芳芳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轎車司機李先生和受害人蘭蘭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已過中年的蘭蘭的父母章先生與黎女士,為突然失去16歲的獨苗女兒,悲痛欲絕。2008年8月,章先生和黎女士把芳芳和其父親余先生,母親王女士,以及轎車司機李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原告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49萬余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道路交通法有關規(guī)定,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的范疇,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取得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后,方可按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而被告芳芳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主觀過錯性較為明顯。從客觀上講,正因為被告芳芳不具備應有的駕駛知識和技能,才致使在駕駛過程中的操作、處置和應變能力相對較差。再加上,被告芳芳遇紅燈繼續(xù)行駛,導致本起事故的發(fā)生。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轎車司機李先生在行車過程中未確保安全駕駛,與事故的發(fā)生亦有因果關系,也應由其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事故中各方的過錯大小以及各自行為與事故發(fā)生及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受害人蘭蘭對損害結果承擔15%的責任;被告芳芳對本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承擔55%的賠償責任,其父親作為車主對其未盡到必要的管理職責存在過錯。訴訟中,被告芳芳未成年,又無經濟能力,故父母不僅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應當由被告芳芳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轎車駕駛員李先生對損害結果也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綜合各被告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所造成的后果及經濟能力等情況,酌定二被告方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4萬元。故法院分別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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