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索賠案件作出判決,原、被告之間雖然事先均表示過互不追究責任,但鑒于事后原告?zhèn)麆蒿@現(xiàn),被告因此被判承擔七成責任,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1萬元。
2007年10月3日,吳某駕駛助動車行至一個路口時,周某正推著電動自行車從廠區(qū)出來,準備橫穿公路。當時,雙方都沒有注意過往車輛,結果導致兩車相撞。吳某摔倒在地,但迅速爬了起來。事后,交警和120救護車都趕到現(xiàn)場,吳某覺得沒什么大礙,稱不需治療。兩輛車雖然均不同程度受損,但雙方都表示不需賠償。于是,交警在調解結果中記載:“雙方私了,不需要就診、賠償!
不料,吳某在事發(fā)3小時后開始嘔吐,逐漸昏迷,因此被家屬送至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吳某左額葉、頂葉腦挫傷伴血腫;外傷性蛛血;左額顳部少許硬膜下血腫。為此,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周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發(fā)生時,原告系直行,被告則推著電動自行車穿越公路。在案發(fā)當時未作責任認定的情況下,法院確定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的損害結果與原、被告之間的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被告對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七成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