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云南省師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蕭某1.7萬余元;蕭某的其余損失,由其父母自行承擔。
今年14歲的蕭某系一名在校初中學生。一次放學回家途中,蕭某偶見同村青年張某全身都刺了文身后,出于好奇而央求張某為其文身。為此,張某在未與蕭某的父母溝通的情況下,用筆在蕭某左前臂上畫好圖案、寫好文字后用縫衣針、墨水刺了“豹人”、“情人”等文字,還在“情”字下面刺了一些不規(guī)則圖形。另外,張某還在蕭某右前臂文上了類似“一箭穿心”圖形和“刀”形的藍黑色圖案。
事后,蕭某的父母發(fā)現(xiàn)兒子身上的上述文身后,擔心影響兒子今后的上學、就業(yè)等事宜,因此帶著兒子到醫(yī)院清除文身。不料,蕭某的父母雖然花了2000多元清除費,效果卻很不理想,文身還是很明顯。
為此,蕭某的父母與張某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以兒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未告知文身利弊關系,也未征得蕭某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在蕭某雙臂上實施文身行為,給蕭某的身體造成了損害,為此應承擔主要責任。同時,蕭某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疏于監(jiān)護職責,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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