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場交通事故中,雙方車輛都不同程度受損,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遇到了麻煩。原來,肇事車主曾某購買的是輛二手車,車輛保險受益人還沒來得及變更過來,保險公司因此拒絕賠償。成都高新法院一審認定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作為拒絕理賠的依據(jù),有違《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服上訴,成都中院日前維持一審判決。
2005年10月8日,曾某駕駛貨車,在成都市區(qū)行駛過程中,與甘某所駕駛的轎車追尾。事故導致甘某十級傷殘,且兩車受損嚴重。事故經(jīng)成都市交通管理局認定,曾某應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甘某承擔次要責任。由于雙方就賠償問題難以達成共識,甘某將曾某及其車輛所屬保險公司告上高新法院,要求其分攤80%的賠償責任!皼]有與我簽訂保險合同關系,憑啥要我賠償?”去年底,高新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曾某車輛所屬保險公司代理人當庭拒絕賠償。保險公司雖然對車禍情況不執(zhí)異議,卻辯稱曾某所駕駛的貨車投保人是余某。保險公司與余某簽訂了保險合同,并不等于與曾某已達成保險合同關系。原來,曾某是從余某手中購買的二手車。車禍前,雙方還未來得及去保險公司變更保險受益人 高新法院審理認為,被保險車輛雖然發(fā)生了轉(zhuǎn)讓,附隨車輛的保險利益實際上也隨之轉(zhuǎn)移給新車主。雖然在規(guī)定中,被保險機動車轉(zhuǎn)讓他人,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xù),保險人可以拒賠。但是該條款是典型的格式條款,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對于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所以保險公司自然應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責任范圍內(nèi)的理賠義務。
據(jù)此,法院一審認定保險公司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判決其向甘某支付賠償金共計49111.90元。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成都中院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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