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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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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制度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2/4/21 10:39:53 |
自從哥倫布(Christopher Columbus)于1492年航行至美洲之后,大批歐洲人便開始擁向這片”新大陸”。不過,人們通常把第一批英國定居者(the first English settlers)于1607年到達弗吉尼亞(Virginia)的詹姆斯頓(Jamestown)視為美國法律制度歷史的起點。美國法制史可以大體上分為兩個時期,即英屬殖民地時期(the Period of the English Colonies)和美利堅合眾國時期(the Period of the United States)。雖然美國的法律制度是在英國法律傳統(tǒng)的基礎上形成和發(fā)展起來的,但是在近四百年的歷史進程中,美國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英國法律制度的特點,如公訴制度(public prosecution)等。 美國屬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Legal System)國家,其法律制度有兩個基本特點:其一是以分散制(decentralization)為原則;其二是以判例法(case law)為主體。美國除聯(lián)邦政府外,還有州政府、縣政府、市政府、鎮(zhèn)政府等等,而且這些政府都是相互獨立的,各自在其管轄范圍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執(zhí)法權。因此,有人說美國是”一個有許多政府的國家”(a country of many governments);而美國的法律體系則是一個”零散的無系統(tǒng)”(fragmental no system)。誠然,美國現(xiàn)在也有很多成文法(written law)或制定法(statutory law),但是其法律制度仍是以判例法為主體的。換言之,”遵從前例”(stare decisis)仍然是美國司法活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以上兩點對于理解美國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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