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寧立志近日撰文指出,輔助侵權制度之產生源于專利法中的一個漏洞,即如果某人不生產他人的整個專利產品,而故意制銷一種較完整的專利產品僅缺少某一組成部件的“非完全”產品,此時若根據(jù)專利一般侵權的判定原則,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為彌補這一漏洞,遂生輔助侵權制度,而對上述行為形成規(guī)制。專利輔助侵權制度發(fā)達于美國。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專利輔助侵權制度,但在實務中相關案例已在不斷涌現(xiàn)。就目前的一些司法判例來看,我國法院是將專利輔助侵權作為教唆、幫助侵權而用共同侵權制度加以處理的。但在相應立法缺位的情況下,司法實踐的做法往往缺乏統(tǒng)一性,使得專利輔助侵權案件的處理遠未形成成熟的制度。
隨著專利制度中專利權保護實踐的發(fā)展,我國現(xiàn)行法中關于共同侵權的寥寥數(shù)款之一般性規(guī)定根本無法勝任對專利輔助侵權行為的規(guī)制。如果不對專利輔助侵權進行專門立法而仍用共同侵權模式來處理的話,不利于形成成熟的理論和制度。因此,我國必須在專利法中建立專門的專利輔助侵權制度,并在對這一復雜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加以詳細規(guī)定。
專利輔助侵權制度的核心問題在于保護的度的把握,如果立法過程中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則勢必會導致專利權權利邊界的擴大,容易形成法外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