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保證書
【制作依據(jù)】
本樣式供證人或者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說明鑒定結論時使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2條至第144條的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證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證人的身份、與當事人以及本案的關系,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前,應當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向證人發(fā)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fā)問完畢后,對方經(jīng)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fā)問。
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不出庭的除外。鑒定人到庭后,審判人員應當先核實鑒定人的身份、與當事人及本案的關系,告知鑒定人應當如實地提供鑒定意見和有意作虛假鑒定要負的法律責任。鑒定人說明鑒定結論前,應當在如實說明鑒定結論的保證書上簽名。
保證書,就是指刑事案件中有關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向人民法院簽字作出保證而制作的訴訟文書。
【文書樣式】
保證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職業(yè)及工作單位
與本案當事人關系
我作為本案的證人(或者鑒定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或者說明鑒定結論)。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或者作虛假鑒定),愿負法律責任。
年 月 日
此件由證人或者鑒定人簽名后入卷
【填寫說明】
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保證書為填充式。
一、首部
寫明文書名稱,即“保證書”。
二、正文
1.先填寫證人或者鑒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及工作單位、與本案當事人關系等項內容。
2.證人出庭說明證言時明確表示:“我作為本案的證人,保證向法庭如實提供證言。如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愿負法律責任!
鑒定人出庭說明鑒定結論適用本樣式時,把“證人”改為“鑒定人”;“提供證言”改為“說明鑒定結論”;“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改為“虛假鑒定”。
三、尾部
1.由證人或者鑒定人簽字。
2.寫明保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