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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yǎng)  
繼母未盡撫養(yǎng)義務 子女可以不予贍養(yǎng)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0/10/31 10:18:00

 李某10歲時母親去世,此后父親一直沒有再婚,直至李某大學畢業(yè)后參加工作。2004年,經人介紹,李某父親與一離異女子結婚,該女子育有一子,也已成家。在父親再婚期間,李某每月給父親、繼母生活費800元。2009年,李某父親去世,此后李某每個月給繼母300元生活費。2010年,由于感覺孤單,繼母搬到兒子處居住,李某不再給繼母生活費。繼母十分生氣,指責李某不盡贍養(yǎng)義務。李某十分委屈,來長辛店街道司法所法律咨詢。

  長辛店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員作如下解釋:根據《婚姻法》第27條規(guī)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由此可見,李某是否應對繼母盡贍養(yǎng)義務需以繼母是否對李某進行過撫養(yǎng)教育為前提。從李某反映的情況,李某父親再婚時,李某已成年并參加了工作,繼母沒有撫養(yǎng)教育過李某,因此,李某也沒有贍養(yǎng)繼母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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