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車險十大不賠情形:
在現實生活中,實際車主和名義車主不一致的情況并不少見。這種現象在異地上牌車輛中尤其普遍,而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行駛證車主和車輛被保險人姓名不同還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拒賠。老太太鄭潔琪(化名)生于1910年,今年正好一百歲。雖然長壽,但鄭老太太的生活質量一直不高——由于她患有尿毒癥,每周二、四、六都要從浦東老家前往浦西的第六人民醫(yī)院做血透,加上老太太腿腳不便,每次去醫(yī)院都要叫出租,但有時遇到下雨天或節(jié)假日,叫出租也會有困難。
百歲老人雇人開車出事故
由于幾個子女都很出息,給她的生活補助不少,老太太自己的經濟條件還算不錯,于是兩年前鄭潔琪就給自己買了輛小轎車,還給自己雇用了一個司機,負責每周三次送她去醫(yī)院,平時也可以帶自己出去兜兜風、散散心。不過由于上海牌照價格高昂,老太太便請住在嘉興的親戚黃敬(化名)給這輛車上了嘉興牌照,還委托黃敬代為向當地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同時還投保了車損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其他商業(yè)車險。
“上外地牌照么用當地人的名字比較方便,保險也讓他一起交了,反正嘉興離上海近,以后年檢、交養(yǎng)路費什么的也方便!编嵗咸f到。
天有不測風云,2009年2月10日周二,鄭老太太照例讓雇傭的司機梁志忠(化名)開車載她去浦西看病,誰知在路上與一輛摩托車相撞。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梁志忠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過司法鑒定,被撞車主的左脛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左肱骨外科頸骨折,構成九級傷殘,法院審理后判決梁志忠向被撞的摩托車車主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萬余元。
由于梁志忠是鄭潔琪雇傭的司機,因此這筆賠償金最后由鄭潔琪買單。鄭老太太對記者表示:“既然是我們撞了人家,是我們不對,法院也判下來了,我也就很快支付了這筆賠償金,然后就找保險公司理賠了!比欢罾咸珱]想到的是,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
老太太覺得對方拒賠沒有理由,便一紙訴狀把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向其賠付保險金15萬元。
“被保險人”并非實際車主 為什么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呢?
原來當初給這輛車辦理保險的時候,是老太太的親戚黃敬一手操辦的,當時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一欄上寫的也都是“黃敬”,被告出具的保險業(yè)專用發(fā)票也顯示該保險的付款人欄填寫的是黃敬,然而保險費實際上是黃敬代為墊付的,事后鄭老太太已經把墊付的錢補給了黃敬,但這一切保險公司并不知情。因此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原告并非本案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原、被告間并無保險合同關系,因此原告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
然而原告卻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的規(guī)定和交強險條款第4條之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但被告在承保時不僅未向原告及其委托人說明上述條款,還將“被保險人”寫為黃敬,然而這輛車的實際投保人卻是鄭老太太,保險公司顯然有過錯,因此不能推脫自身的保險責任。 原告缺乏足夠書面證據
可事實上,鄭老太太讓親戚黃敬代為投保,只是口頭委托,并無書面委托合同。黃敬在拿到保險單和保險費發(fā)票后很快就去給鄭老太太“報銷”,但老太太拿到保單后只是用現金與黃敬結算由其墊付的保險費,也沒有留下任何書面證據。因此沒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投保人就是鄭潔琪。另外當法院判決梁志忠賠付被撞摩托車主15萬余元時,鄭老太太聲稱其是在自己在家里以現金形式給付對方的,卻無法提供有效的書面證據證明這一點 而且庭審中,鄭老太太也承認,就她與黃敬是親戚關系,被保險人被錯誤登記為黃敬這件事,她在投保時和保險期間也從未向保險公司提出過任何異議。
經審理后,法院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為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被保險人。從現有證據看,涉案保險單及保險費發(fā)票上均清楚載明被保險人為黃敬,被告也明確其系與黃敬訂立本案的保險合同,且實際發(fā)生保險合同關系。故原告以其為行駛證登記車主為由提起訴訟,主張本案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屬于主體不適格。依照《民事訴訟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駁回原告鄭潔琪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起訴。
重新申訴獲得理賠
由于“主體不合適”,鄭老太太和黃敬商量后決定,轉而由黃敬為原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盡管黃敬并非肇事車輛的實際使用人和行駛證車主,但黃敬畢竟為其投保了交強險,而且保險公司也承保了,因此法院認為不能以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就判斷保險合同無效,這顯然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最后經過法院反復而耐心的調解,被告保險公司還是同意支付給原告黃敬保險金8萬元。這筆錢雖然不足以彌補鄭老太太賠付的全部損失,但畢竟也是一筆不小的金額了。
法官點評:投保謹防代簽字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法官 陸燕
在實際生活中,行駛證車主和被保險人姓名不同的情況很普遍,由此引發(fā)的保險糾紛很常見。尤其是在異地上牌的車輛中特別明顯。這其中又以上海為主。
由于上海高昂的牌照費用,不少車主會選擇上臨近省份的牌照,為了便于操作,有些上海車主會讓當地的親戚朋友代為上牌并代為繳納保險,這就會形成行駛證車主和實際使用車主不一致,名義被保險人和實際被保險人不一致的問題。雖然理論上說,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應該有保險利益關系,如果保險合同上的名義車主并不是被保險車輛的實際使用車主,保險公司本可以拒保,但實際上由于這種情況非常普遍,許多保險公司為了吸引客戶,提升業(yè)績,往往會對這一現象視而不見,即默許投保人以非行駛證車主的身份為該車輛投保。然而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會讓案情變得非常復雜,進而可能出現名義被保險人和實際被保險人的利益都很難獲得保障的情況。
為了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建議消費者在投保時一定要仔細看清保險合同中的內容,如果對保險內容存在不明白的地方,應該在投保前請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幫你解釋清楚。另外還必須親自簽名,千萬不能讓他人代簽——無論代簽自己的名字還是代簽他人的名字。如果一定要委托別人代為投保,也一定要仔細查看保險公司反饋回來的保單上的信息有沒有記載錯誤。若是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欄都不是你的名字,而保險費是你自己出的,就應該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書面異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交通事故賠償中,你已先期賠付了相關費用,必須保留好相應的收條和書面證據,這在其后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出現困難時,可以作為維權的有力證據。
理財金手指:老年人投保更要細心
老年人由于行動不便,有時投保時會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但從風險防范角度看,老年人絕不能隨便借出身份證讓他人代為辦理投保手續(xù)。如果你確實需要委托親戚朋友去幫你辦理一些事宜,也應該有相應的書面授權,寫明自己給對方的授權到底是什么,而且應該盡可能細化、明確化。
車險“十大不賠”莫忽略
許多車主從4S店提車那一刻就給自己的新車上了所謂的“全險”。“全險”,字面意義很容易讓人誤以為“包賠一切”。事實上,“全險”一說只是保險公司為了吸引客戶,發(fā)明的一個模糊概念,通常只包括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玻璃險、劃痕險、車上人員險及不計免賠等幾個險種。
更讓車主們容易忽略的是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險、附加險,在某些情況下,車主依然得自己買單,也由此造成了許多車主與保險公司鬧起糾紛的案件。平安車險電銷渠道相關負責人為此向記者介紹了十種車主容易忽略的理賠禁區(qū)。
1.撞到自家人的不賠
所謂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駕駛員視同于被保險人),除去這些人以外的,都視為第三者。而在保險條款中,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疇之外。所以,如果車輛撞到自家人,保險公司視為免責。同理,被同一單位名下的車輛碰撞也不能通過第三者責任險得到賠償。
2.車燈或者倒車鏡單獨破損的不賠
該條免責條款的制定是為了對付某些修理廠的騙保行為。之前某些修理廠常常用換下來的破損車燈或者倒車鏡裝到車型相同的其它車上來騙取賠款。另一方面,因為這一免責條款不少車主即使是無心的剮蹭也將得不到賠償。
3.把負全責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賠
如果車主與其它車輛發(fā)生碰撞,且責任在對方,不能因為趕時間嫌麻煩或者其它什么原因放棄向對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車主一旦放棄了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也就放棄了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的權利。
4.水深處強行打火導致發(fā)動機損壞的不賠
車輛行駛到水深處,發(fā)動機熄火后,駕駛員強行打火所造成發(fā)動機的損壞,保險公司不會進行賠償,因為損失是由于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的。
5.車輛修理期間造成的損失不賠
如果車輛在送修期間發(fā)生了任何碰撞、被盜等損失,保險公司都會拒賠,因為修理廠有責任妥善保管維修車輛。
6.拖著沒保險的車出事故的不賠
如果因為車主開車拖帶一輛沒有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上路,與其它車輛相撞并負全責的,保險公司不會對此作任何賠償。
7.私自加裝的設備不賠
不少車主會在買車后自己加裝音響、電臺、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發(fā)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裝設備受到損失的,保險公司也不會對此賠償。車主需要為自己加裝的設備單獨投保。
8.被車上物品撞壞不賠
如果車輛被車廂內或車頂裝載的物品撞擊而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9.沒經過定損直接修理的不賠
如果車輛在外地出險,車主需要先定損再修車,否則保險公司可能以無法確定損失金額而拒絕賠償。
10.車輛零部件被盜的不賠
如果車輛只是零部件如輪胎、音響設備等被盜走,車主只能自擔損失。
除此之外,平安車險電銷渠道相關負責人還提醒,酒后駕車、無照駕駛,行駛證、駕照沒年檢的,或者實習期上高速發(fā)生事故的等情形,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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