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承包的土地能否繼承 雅安日報 【案情】
8月10日,漢源縣潘文福說起照顧、安葬一位無兒無女孤老時的事就嘆息。在他看來,自己有老人的遺書,他就有房屋和土地的繼承權,老人名下的土地被征用,其土地款就不屬集體而屬自己的了。
潘文福說,老人名叫曹正清,無兒無女,是一名手腳都不方便的殘疾人。他是曹正清的親侄子,長期以來,曹正清土地里的活全部由他家人承擔。2005年后,曹正清生活不能自理了,他就在家中照顧老人。
2006年上半年,由于想外出打工掙錢,潘文福曾向村組干部提出另外請人照顧曹正清,但村組干部以人不好找為由,要求潘文福擔當起照顧老人的任務,曹正清死后,留下的房屋和土地歸潘文福繼承。于是潘文福又繼續(xù)照顧曹正清。同年10月20日左右,曹正清寫下一份遺書,遺書內容大概為:潘文福照顧至他死后,他名下的房子和土地歸潘文福繼承。
寫下遺書沒過幾天,曹正清老人就去世了。曹正清去世后,潘文福按照當?shù)仫L俗,花幾千元錢將老人安葬了。
老人離世后,潘文福同往常一樣種植著老人名下的所有土地。2008年,當?shù)匾蛔冸娬竟こ陶饔猛恋兀苷暹z留下來的土地被征用0.36畝,其所征土地補償款由組上領取,而就是這0.36畝的土地補償款,潘文福與村民因此而打起了“肚皮官司”。
在潘文?磥恚热贿z書上注明土地歸他所有,征用土地款理所當然要歸他。村民則認為,潘文福耕種土地可以,但如果土地被征用,其性質就變了,補償款不能給潘文福,而應是全組村民共同所有。潘文福找到村干部,村干部表示按村民意見辦。
【評析】
就土地而言,根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相關規(guī)定,土地屬集體所有。土地承包人曹正清去世后,他那份土地就沒有承包人了,其權屬自然歸集體所有。如果征用土地時,土地上種植有相應的農作物,征用單位又支付有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應歸種植者所有,但土地補償款部分應由集體所得。
如何支付曹正清這份土地補償款,根據(j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應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形式來決定,即最后的表決結果而決定。
就遺書已載明“繼承土地”一事,曹正清對房產等屬于自己的財物可以處分,但沒有權利處分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物的權利,所以即便是遺書上有注明,這部分內容也是無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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